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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水市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的被告人易某提起公诉。
去年12月至今年8月,易某和朋友刘某多次在电话中相约吸食毒品,由刘某出资,易某联系毒品来源,取得毒品后,两人将毒品带到易某位于广水市某镇的家中吸食。
案发当日,公安民警发现易某和刘某精神恍惚、形迹可疑,疑似吸食毒品,遂将二人口头传唤至广水市公安局接受询问。民警提取易某和刘某的毛发进行毒品成份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广水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易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经综合考量,决定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易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
释法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它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既可以是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吸毒者要求或者吸毒者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在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在指定的,包括酒店房间、KTV包间在内的其他隐蔽场所。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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