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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由广水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韩某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缓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10月3日13时许,韩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杜家湾路由北向南行驶,遇黄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从杜家湾路某农业有限公司路段西侧右转弯,双方避让不及致两车相撞,韩某某因此受伤且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民警对韩某某进行呼吸酒精检测,含量达160.0mg/100ml。随后,民警抽取韩某某静脉血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达179.34mg/100ml。公安机关认定,韩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并将案件移交广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11月12日,广水市法院依法对韩某某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中,韩某某本是事故受害方,却因饮酒驾车,须承担同等责任。温馨提醒: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摩托车也是“车”哦!
(来源: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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