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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殷某某等人涉黑案一审宣判,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6项罪名,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团伙另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2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广水市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殷某某在广水市向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为牟取不法利益,以殷某某为首的家族式涉黑组织对借款人频繁实施言语辱骂、威胁、纠缠、殴打、恐吓、拘禁、堵锁等暴力及软暴力行为,肆意抬高借款利息、罚款,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在应山城区、广水城区等地造成群众心理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
侦查阶段,广水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固定证据。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专案组通过审查案卷、提审犯罪嫌疑人等,对该犯罪组织涉及的6项罪名,其中共25起涉嫌犯罪事实、5起涉嫌违法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形成约15万字的审查报告。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释法说理促使10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详细举证,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发表质证意见,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证、法律适用、量刑情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严重危害性等方面发表公诉意见,充分揭露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和危害。
(来源: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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