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人觉得保外就医是“高墙内”服刑人员躲避牢狱之灾的“护身符”,一旦获准暂予监外执行,就乐不思蜀觉得从此告别了监狱生活。
● 那么,真实情况是这样吗?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可能被重新收押?今天,广水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的检察官结合具体案件为您解惑!
先来看哪些人可能获准暂予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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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监外执行只是“暂予”哦,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不成立,就会建议法院或监狱撤销暂予监外执行。
以案释法
陈某某,1955年3月出生,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被广水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7年12月,由于罪犯陈某某患有直肠癌、腺癌,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陈某某到广水市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至2023年7月。
根据湖北省检察院《关于开展全省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病情复查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广水市检察院着手立案调查,搜集相关证据,详细了解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陈某某在广水市司法局的矫正情况,认真审核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最终确定罪犯陈某某在监外执行过程中病情已经好转,不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情形,遂向广水市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
广水市司法局经审查,决定采纳该意见,并制作收监执行建议书,提请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对罪犯陈某某决定收监。经过两级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无缝对接,7月15日,成功将罪犯陈某某收监。
检察官提醒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定期复查病情。当保外就医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罪犯依然需要入监服刑,接受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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