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广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被依法判处: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基本案情】
4月11日20时许,一名河南籍男子徐某某在饮酒后驾驶豫S车牌小车,行至广水市骆店镇某路段时,遇对向行驶的叶某某驾驶的鄂S车牌货车。因观察道路情况不及时,徐某某操作不当致两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徐某某为逃避处罚,指使“朋友”张某某前来顶替。办案民警针对双方所说现场情况漏洞,仔细核实双方口供,并查看豫S车牌小车的过卡照片,确认车辆系徐某某驾驶。在证据面前,徐某某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随后将徐某某送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72mg/100ml。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依法审查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释法说理,详细说明认罪认罚的从轻条件。徐某某现场认罪服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判时,徐某某虽然认罪,但无正当理由不缴纳罚金。法院认为徐某某仅仅在“形式”上认罚,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遂采纳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徐某某现已被收押。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要及时主动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或缴纳罚金,做到认罚“彻底”。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罚。
(来源: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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