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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勇
目前,中央金融监管派出机构的职能与地方金融监管需求之间存在不匹配,地方对监管派出机构的协调空间有限,监管派出机构难以承担更多实际责任,造成监管派出机构难以深度参与地方金融监管活动,难以深入掌握地方金融活动信息,也难以开展有效的指导和监督。这种状况造成监管派出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管中处于“悬空”状态。
在地方金融监管力量这一层面,长期以来,地方金融工作的主要职能是服务和发展,并没有监管职责,因此也没有相应的监管力量配备,人员数量较少,专业能力比较匮乏。
金融监管职责不断泛化,金融监管从过去对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为主的监管,泛化到监管各类商业活动中的财务问题,造成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不可承受之重。
发展与监管之间的矛盾仍然有待处理。金融发展对地方来说是一个易见效、易考核的目标,而防控金融风险对地方来说是一个长期、隐性的约束条件。
对于上述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一是将“进入”和“监管”适度分开。从处理好发展和监管的关系出发,一方面将金融机构的进入审批事权更多交由中央监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制定准入和监管规则,避免地方发展的短期冲动;另一方面,将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任务更多下放给地方,更好发挥地方监管机构“接地气”优势,也与地方履行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相匹配。
二是将直接从事监管的派出机构进一步下沉。地方金融监管力量急需充实,可以考虑让直接从事监管的派出机构进一步下沉落地,直接参与到地方金融监管的日常活动,作为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组成部分开展履职。这有利于增加一线监管力量的配置,增强一线监管的统筹能力。
三是坚持夯实主体监管的责任。对无牌照开展金融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体监管责任需要夯实,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对所管理的机构在管业务、管准入的同时也要履行对其所管机构财务行为和非法金融行为的监管责任。
四是进一步健全地方金融协调机制。在地方政府牵头的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下,可以考虑分别构建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和风险处置两个机制。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办公室可以设在地方人民银行,主要协调中央金融管理和地方金融管理事项。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协调机构的办公室可以设在地方金融办,负责落实属地风险处置和维稳处突第一责任,做好地方金融风险化解和处置,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这样,形成由中央统一制定监管规则、地方建立金融议事协调框架的管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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