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稿来源于《检察日报》2020年7月3日第4版头条
“这个装毒品的盒子是在酒店房间里捡的”“毒品是民警把我打晕,硬塞给我的”“这些收款记录是朋友还我的借款”……
2019年7月,程某在广水市某酒店被民警抓获。抓获时,程某手中持有一个黄色烟盒,装有总重38.035克的冰毒和麻果,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审查,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程某先后向王某、唐某、熊某等人贩卖毒品50余次,毒资均采取线上转账的方式支付,金额不等。
在案件审查逮捕阶段,程某否认向他人贩卖毒品,辩称被查获的毒品是在酒店房间床头柜与床的缝隙间捡的,不是本人的。此外,虽有购毒人称曾多次向一个叫“涛”的人购买毒品,但是称呼与程某不符,且购毒人未对程某进行辨认。鉴于程某有贩毒嫌疑且被抓获时持有大量毒品,广水市检察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批捕程某,并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
△ 图为广水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程某进行远程提审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程某在被告知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与办案人员讨价还价,提出刑期在八年以下就承认犯罪,否则坚决不承认吸毒、贩毒或持有毒品。
办案检察官依法办理、多点突破,综合审查7位证人证言,根据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以及证人向程某支付毒资的转账记录,最终确认化名为“涛”的人就是程某。同时,继续比对证人证言、程某通话记录等证据,根据被抓后还不断有人联系程某购买毒品,证实程某曾多次向多人贩毒。
对于程某辩称是在床边捡到毒品,公安机关事前已采取技侦手段对程某进行监控,办案检察官要求侦查人员出具侦破和抓获经过证明,将证人证言与程某被抓时手持的毒品包装盒特征进行比对,最终确认酒店房间的毒品是程某所有。
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将程某多次向多人贩毒、被查获时持有毒品的证据逐一展示。质证时,程某见“零口供”不奏效,又辩称公安机关和证人“诬陷”他,查获时持有的毒品是民警将其打晕后强行塞到他手中的,而收款记录是别人还的借款和游戏充值费用。
公诉人针对转账来源,提出程某6个月内收款40余次,且转账金额与吸毒人员平常购买数量一致。针对毒品归属,公诉人指出查获的毒品价格不菲,但程某在酒店居住的两天里没有人前来找寻,且有证人证实购买毒品时看见程某从黄色烟盒里拿出毒品。通过全面展示证据、严密论证,公诉人有力地证实了程某是吸毒者,属以贩养吸,被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程某认罪态度恶劣,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来源: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