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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吸毒,也没有贩毒,凭啥抓我?”这是杨乙面对检察官一再强调的地方,也是杨某前、余某某同样不解的地方。
2018年7月中旬,杨甲因为贩毒在逃而四处寻找藏身之处,先后找堂哥杨某前、胞兄杨乙帮忙提供住处。杨某前、杨乙明知杨甲因为贩毒在逃,但仍然出于亲情而先后为其提供住处以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7月21日,杨甲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杨乙让表哥余某某处理杨甲所藏匿的600余克冰毒、100余克麻果,余某某将毒品取出后转移到随州市府河大桥附近荒山上埋藏。
近日,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杨甲犯贩卖毒品罪,杨某前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杨乙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转移毒品罪,余某某犯窝藏、转移毒品罪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毒品罪?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罪行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因杨甲罪行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相关规定,杨乙、杨某前、余某某依法均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随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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