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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随县检察院提起的江某废旧轮胎炼油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随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要求江某在刑满释放后六十日内修复受损土地,并赔偿随县环境保护局人民币27016.4元。
经查明,江某自2017年6月以来多次通过收购废旧轮胎来进行非法炼油。检察机关发现线索后,迅速启动公益诉讼案件审查程序,通过走访和调查,该案承办人认为江某的行为已经涉及污染环境罪,于是督促随县环保局对江某进行行政处罚并移送至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江某得以顺利归案,并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实,该案随后移交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庭审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分别就江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破坏环境导致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并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公诉人认为江某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江某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已恢复受损土地植被,且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随县法院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州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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