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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雷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雷某某被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经查明,2018年11月8日14时许,雷某某酒后将其机动三轮车停在随县小林镇某超市门口,与在超市门前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曾某某因挪车发生纠纷,雷某某用拳头击打曾某某的头面部,致曾某某轻伤二级。2018年11月28日,雷某某与曾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赔偿曾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取得曾某某的谅解。雷某某因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3000元,并处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雷某某悔过不已,充分认识到自己因冲动造成的严重后果,对给曾某某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并当庭自愿认罪。因雷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检察官依法向法庭提出了从宽处罚的建议,法庭依法予以采纳。
通过本案的办理,检察官提醒各位市民朋友,酒后驾驶机动车会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会受到刑事制裁。在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纠纷,要以理性平和的方式去沟通解决,时刻提醒自己要做一名有素质的公民,意气用事最终只会害人害己。(随州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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