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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两个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8年8月6日、10日、15日凌晨,被告人梅白永窜至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以强推硬拆,重新连接打火线的方式将三辆摩托车盗走并卖给被告人陈小国。经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4436元。
2017年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小国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但仍予以收购。其收购的摩托车经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2761元(其中两辆为被告人梅白永盗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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