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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两邻居因养鸡等琐事不睦,发生冲突,其中一人肋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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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1 11: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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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广水市郝店镇某某村的胡某某与孙某某系邻居。胡某某的母亲梁某某在自家院子里养鸡,鸡笼位于胡某某的房子窗户前,且梁某某院子的一堵墙挡住了胡某某家窗户,引发胡某某家人的不满,两家为此多年闹矛盾。

2018年5月1日,胡某某的母亲以孙某某家院子内的墙挡住了自家窗户的光线为由,让其小儿子胡某甲将孙某某家的院墙推倒。孙某某的母亲梁某某发现后,与胡某某的家人发生争吵,并与胡某某的母亲雷某某发生扭打,双方扭打过程中梁某某嘴巴受伤。梁某某的儿子闻讯赶回家,看见母亲梁某某坐在自家门口,嘴巴在流血,一气之下拿起一根木棍冲到胡某某家中,一脚踢在雷某某的腹部,导致雷某某两根肋骨骨折。经鉴定,雷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2018年6月,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孙某某赔偿了雷某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并向雷某某赔礼道歉,雷某某及其儿子胡某某向孙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近日,公安机关将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深入孙某某及胡某某所在的村,走访当地村民和村干部,听取了孙某某和胡某某的意见,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查,双方均表示和解是真实意思,愿意逐步化解矛盾、和睦相处。我院审查认为,本案是由邻里纠纷引起,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系一时冲动伤人,事后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我院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孙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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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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