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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公安局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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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6 10: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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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公安局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15年以来,朱X新(男,43岁,随县草店镇人)在未办理采砂手续的情况下,长期在随县草店镇东湾村河道内非法开采河砂进行出售,相关部门分别于2016年和2017年对朱X新予以行政处罚,朱X新仍未停止非法采砂行为。

2018年6月至9月,吴X华(男,42岁,随县新街镇人)伙同汪X明(男,42岁,随县新街镇人)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随县唐县镇鲁城河村三组其流转的农田里采砂并出售,导致20.19亩基本农田被严重破坏,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00余万元。

2018年3月至10月,周X朝(男,37岁,随县环潭镇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环潭镇柏树湾村五组其流转的土地里非法采砂并出售,相关部门分别于2018年3月和4月对周X朝予以行政处罚,周X朝仍未停止非法采砂行为。

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徐X昆(男,49岁,随县安居镇人)在未办理采砂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安居镇徐家嘴村和张家井湾村河道内非法采砂出售,相关部门分别于2018年1月和12月对徐X昆予以行政处罚,徐X昆仍继续非法采砂。

2018年10月23日,殷店镇打击非法采砂工作专班执法人员在殷店镇曲河村一河道内查处非法采砂过程中,蒋X(男,48岁,随县殷店镇人)拒不配合,并将执法人员打伤。

上述案件发生后,随县公安局立即成立工作专班,迅速查明了案情,并对相关涉案人员依法进行了处理。现将处理情况通告如下:

犯罪嫌疑人朱X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吴X华、汪X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于2018年12月3日和12月10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周X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徐X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蒋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时,随县公安局在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中,还受理各类行政违法案件27起,行政拘留29人。

砂石是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砂活动。自《通告》公布之日起,凡停止非法采砂行动,并主动投案自首的,酌情依法从轻处理。凡顶风作案,继续非法采砂、运砂、囤砂、制砂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随县公安局2019年1月25日
(来源:平安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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