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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一在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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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9 15: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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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涉嫌寻衅滋事案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刘某。

刘某,男,25岁,汉族,初中文化,住随州市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胜利街社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8日0时许,刘某、李某(现在逃)、袁凯(已判刑)等人在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天上人间KTV”消费,因刘某等人在KTV卫生间与另一消费人员蒋某某发生碰撞,蒋某某表示不满,袁凯伙同李某、刘某等人遂在走道上对蒋某某进行殴打,蒋某某躲进KTV“777”包房,刘某等人又追进包房继续殴打蒋某某,用啤酒瓶、烟灰缸将蒋某某全身多处砸伤,经鉴定构成轻伤。包房内的电视机等物品亦被砸坏,损失价值2140元。

2013年5月17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广水市公安局列为在逃人员,当日对其网上追逃。2018年10月13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轻轨派出所民警抓获。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检察官温馨提示:冲动是魔鬼,打完会后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来源: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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