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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潜逃三年之久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对被告人宫某某依法作出了判决。
2015年4月1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宫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212省道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黄家畈村六组路段时,与同向周某某(载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周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组织医务人员对被告人宫某某进行抽血并送检。经检测,被告人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8.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宫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由该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至该院后,承办法官因多次与宫某某联系无果,遂下达了逮捕决定书,随州市公安局将宫某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直到2018年10月30日,青岛铁路公安处淄博站派出所民警将潜逃三年的宫某某抓获归案。最终宫某某一审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不要以身试法,无视法律的威严。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信息化不断完善的今天,你的侥幸,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荆楚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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