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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上路隐患多,撞及行人要担责。经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判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15362.60元。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3日下午,随县洪山镇居民黄某某无证驾驶他人所有的无牌两轮电动车在路上行驶,因避让不及,与前方路段行人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专业机构鉴定,黄某某所驾驶的电动车的最高车速大于20KM/H,且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大于240W,该电动车在性质上归类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即日常所说的机动车辆。
检察官提醒
很多人认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辆,即便出了交通事故只需承担相对应的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殊不知,电动车有规定的国家标准,即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委出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超过既定的最高车速、整车质量、输出功率等的标准,即属机动车辆,车辆需挂牌、驾驶需持证,否则即属违法行为,如若发生了他人重大伤亡、公共财产直接损失等的后果,就有可能涉嫌犯罪。望广大公民切记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安全、文明行驶,共同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随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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