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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1日,湖北省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检察官夏红、曾理代表湖北省检察院出席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原审被告人费某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二审法庭,依法履职。
案情回顾
2010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费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看见被害人小花(化名,女,13岁)孤身一人行走在乡村路上,顿起色心,将被害人劫持到路边田埂处,连续两次实施了强奸。在实施第二次强奸时,被告人听到路边有摩托车经过的声音,害怕被人发现,将被害人掐死。被告人为避免他人辨认出被害人身份而起意毁容,对被害人进行了焚尸,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2017年2月20日,公安机关通过血样做DNA图谱比对时,发现费某系该案的犯罪嫌疑人,2月22日,公安机关将外逃的被告人抓获归案。
诉讼经过
2017年6月14日,随州市院未检部在全面审查和掌握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基础上,依法对被告人费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提起公诉。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不服判决,以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量刑畸重为由,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未检处承办该案后,夏红处长、曾理检察官依法审查全部案卷材料,赶赴随州提审被告人费某、查看犯罪现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对该案的案件事实、证据、审判结果进行全面审查。二审开庭后,夏红处长、曾理检察官出庭发表意见,指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被告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二审法庭将于近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随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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