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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中院发布2017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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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7 11:3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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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在一年一度的“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随州中院发布了两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希望通过这两起案例,能让读者对知识产权有所了解,若以后遇到类似侵权行为,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1:侵害“雀友”注册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系【商标注册号:1110578】、【商标注册号:4100197】、【商标注册号:4519890】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其中【商标注册号:1110578】在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5年3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公司签订了《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将上述注册商标授予原告使用,并授权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2014年1月,随县工商局接到投诉后到当事人刘某某所在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其销售侵犯雀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麻将机,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刘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刘京成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假冒的上海“雀友”麻将机12台;2、罚款10000元。2015 年 11 月 23日,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刘某某又在销售标注“上海雀友”的侵权产品,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同日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到被告经营场所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被告刘某某从武汉一经营户购进“上海雀友”麻将机10台,每台进价1450元,销售4台,每台价格1600元。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雀友”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许可独家使用该注册商标,原告有权以其自己名义向侵权人行使权利。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且“雀友”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知名度较高,因此该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应当知道其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注册号:1110578】“、”【商标注册号:4100197】、“”【商标注册号:4519890】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判决:

一、被告刘某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商标注册号:1110578】、【商标注册号:4100197】、【商标注册号:4519890】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商品;二、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本案中的“雀友”驰名商标因为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这就使得社会上出现一些不法商家,通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来进行牟利。

本案中,法院根据“雀友”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刘某某的侵权情节,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了本案的赔偿数额,这对审理同类侵犯商标权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案例2、KTV 经营者侵害著作权系列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涉案120首MTV歌曲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2016年7月24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代理人在随州市曾都区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广水某酒店KTV包房进行消费。原告代理人使用该包房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本案所涉的12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每首歌曲均可正常播放。公证人员对本案所涉的音乐电视作品及播放画面进行了摄像,并取得了盖有被告发票专用章的结帐单一张、签购单一张、名片一张。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的120首MTV歌曲属于以特定音乐电视作品为素材,通过导演、摄影者、录音者、美术设计者等人的密切配合,创造性地将能够反映音乐主题和旋律的画面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的音乐电视作品。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通过与权利人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对本案所涉120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排他性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被告刘祖运在未经授权,且未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通过点播上述歌曲进行牟利属于侵权行为。经综合考虑涉案歌曲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侵权情节以及被告的经营模式、原告为制止本案的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8000元。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

KTV中点播的MTV歌曲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受到相应法律保护。

本案被告将涉案的MTV歌曲复制在用于经营的点播设备中并供消费者点播进行牟利,且被告未获得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同时也未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其行为已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通过与权利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其诉讼主体适格。

本案在判决中,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侵权情节以及被告的经营模式、原告为制止本案的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既依法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适当维护了KTV经营者的利益,对于促进和保护KTV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对于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树立了典型。

(来源: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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