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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定会好好呵护种下的树苗,努力修复被烧毁的山林。”今日,记者从湖北省检察院获悉,涉嫌失火罪的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积极修复生态,基本修复了160余亩过火林地,被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今年2月,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给妻子上坟燃放鞭炮时,不慎引发火灾,经随州市曾都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勘测,过火面积达161.145亩,相当于15个标准足球场大小,董某某构成失火罪。
3月16日,从曾都区森林公安局获悉该案后,曾都区检察院检察长刘建勤高度重视,立即率分管侦监工作的副检察长刘平及环保专班赶赴现场,深入被焚林地,一方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另一方面督促嫌疑人补植复绿。
经实地查看,过火的植被主要是杂木和杂灌,成材树木虽被烤焦,但绝大部分能够存活。考虑到过火面积较大,为进一步督促犯罪嫌疑人积极补植复绿,曾都区检察院建议森林公安机关将案件提请批准逮捕,由检察机关作进一步审查。
3月21日,曾都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副检察长刘平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了解到嫌疑人董某某在检察机关的强力监督下,从3月16日起,已雇人连日赶栽湿地松7000多株,基本修复了160余亩的过火林地。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和《随州市检察机关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方案》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对破环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的行为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积极赔偿、防止损失扩大的,可作不批捕的依据。”
今日,据办案检察官介绍,犯罪嫌疑人董某某虽已构成失火罪,但能够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良好,且已对过火山林进行补植复绿,犯罪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检方遂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楚天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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