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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一男子私拆交通护栏,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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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4 10: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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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一大队行政拘留一名为方便招揽顾客,私自拆除解放路交通护栏手机店员工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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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8时许,民警通过巡查发现,城区解放路交通护栏被人拆除了一节。通过视频调查发现,2月17日22时30分左右,一名戴眼镜的青年男子在夜色的掩护下,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解放路信通手机店门口的人行道隔离护栏拆除一节。经民警仔细排查比对发现,护栏附近一手机店员工王某(男,27岁,随县草店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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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上午10时许,民警将王某传唤到一大队办案区接受处理,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据王某讲:由于店门前安装了人行道隔离护栏,顾客进出没有以前方便了,为不影响门店生意,方便招揽顾客,王某在手机店主的授意下,于2月17日晚10时30分许,使用扳手将卖场前的隔离护栏拆除了一节。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被路边的电子眼拍摄得清清楚楚。

法律链接: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八条之规定,王某拆除交通隔离护栏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损坏交通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王某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在道路设置交通隔离护栏是规范交通秩序,提高通车率,减少事故率,确保行人安全的有效措施。

关于“开口”?

护栏“开口” 设置的条件:

机动车开口、人行过街开口与机动车调头开口实行分离原则,相邻两个开口的间距应大于300米;
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门面入口、事故多发路段、夜间无照明设施或视线不良路段不应设置开口;
涉及医疗急救、工程抢险、公共服务等单位的路段,经审核批准后可设置移动式开口。

隔离护栏开口设置有严格规定:

1、安装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的路段,除主干道交叉口(含十字、丁字路口)设置开口外,其他路段一律不予开口;
2、特殊情况或特殊原因有开口需求的要实行“先封后批”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安装时直接开口;
3、未经审批擅自拆卸中心隔离护栏开口的,或者未经批准,为达到开口目的阻止工作人员安装中心隔离护栏的单位或个人,一律按破坏交通设施、妨碍执行公务,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开口"有以下规定:

1、应撰写书面报告,阐述开口理由
2、报基层行政组织签署意见后
3、由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辖区行政组织实地勘察,综合交通环境因素、交通流量、评估移动开口安全风险、提出可行性论证书面报告
4、经交通管理部门与所在地行政组织集体研讨形成一致意见后,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5、经批准后,由需求方承担设置移动开口所需的成本费用和管理责任。

管理单位要确定专人安全操作,确保移动开口按时开启和关闭,若因移动开口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其它不良社会影响,由移动开口管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移动开口管理单位与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签订书面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法律规定: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㈠ 擅自拆除、动迁、遮挡、更改交通安全设施;
㈡ 剪挖交通隔离护栏;
㈢ 涂抹、破坏交通标志、标线;
㈣ 擅自挖掘交通安全设施附属的地下管线;
㈤ 其它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蓄意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湖北随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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