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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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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4 08:4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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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据了解,湖北省是全国第19个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或方案的省份。

根据实施意见,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全省城市管理执法的主管部门,整合归并省级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监督职能,2017年年底前组建省级城市管理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跨区域、重大案件的査处等。

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职能。设区的市组建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其他市、县设城市管理执法局,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的综合设置,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有条件的市、县应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后,应按照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的原则,相应划转有关编制、人员和经费。

按照要求,各地要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配备比例标准。具备条件的城市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所需编制通过调剂精简行政机关人员、整合优化执法机构等途径解决。同时,规范市、县、街道(乡镇)执法队伍名称。落实执法执勤用车、执法装备,到2017年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识的统一。

意见提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水务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综合执法后,要加强执法协作。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不能交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行使。跨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移交后,其监管主体不变。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主动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认定和技术核准,配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做好综合执法工作。

城市政府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改善执法办公条件,保障执法工作需要。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待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工伤保险、抚恤等方式提高风险保障水平。同时,健全考评机制,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完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核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第三方考评及考核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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