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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随州纪委公开通报部分典型案件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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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13: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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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通报1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案件
1、广水市李店财政所用公款购买价值购物卡,用于春节期间看望慰问该所退休、退养人员以及在职干部家属生病,李店财政所党支部书记、副所长兼工会主席马俊裴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广水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广水市李店财政所用公款购买购物卡用于春节期间看望慰问该所退休、退养人员以及在职干部家属生病,李店财政所党支部副书记兼出纳裴德艳,党支部书记、副所长兼工会主席马俊峰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广水市水政监察大队向广水市公安局驻该大队民警违规发放补助,该大队财务工作负责人周祖华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关于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的通报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实施细则的问题。现将部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主任赵建林违规使用公车问题。2016年6月26日晚,赵建林私自驾驶单位公车外出和同学一起吃饭,违反了廉洁纪律。市房产管理局给予赵建林行政警告处分。
  2、广水市吴店镇楼子湾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自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2016年2月,刘自友安排村委会会计违规为2名村干部发放换届选举误工费、误餐费补助,违反廉洁纪律,吴店镇纪委给予刘自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长岗镇动检站站长王强违反公务接待有关规定问题。2014年以来,长岗镇动检站存在公务接待无公函、同城吃请、公务接待超标准等问题。长岗镇纪委给予王强党内警告处分。
  4、随县殷店镇畜牧服务中心书记、主任殷鹏违反公务接待有关规定问题。2015年7至10月,殷店镇畜牧服务中心在公务接待中超标准、超范围,并存在同城吃请等问题。殷店镇纪委给予殷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广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正科级)余江河违规公款旅游问题。余江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违规报销相关费用。广水市纪委给予余江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述问题暴露出当前仍然有少数党员干部侥幸心理存在,廉洁意识不强,自我要求不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永远在路上。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要求,强化日常管理,做到小事提醒、动辄则咎。要把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作为改进作风的重要抓手,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保持政治定力,把握力度和节奏,驰而不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实施细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保持作风建设抓常抓细抓长的韧劲和恒心,针对突出问题,统筹谋划纠正“四风”工作,对那些视纪律为无物、不收手不知止的要从严查处,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强烈信号。特别是“两节”“三会”即将来临,更要密切注意不正之风的新动向、新表现,对问题线索深挖细查,查找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把责任落到实处。
关于7起基层违反群众纪律典型案例的通报
 1、曾都区何店镇三岔湖村违规向群众筹资、摊派费用问题。2012年至2013年,三岔湖村以“公益事业赞助”名义向迁入本村的3个农户按人平500元的标准收取户口迁移费3000元;以“公路硬化捐资”等名义,向三组、五组48个农户按人平300元的标准收取通组公路硬化集资款76600元。2016年6月28日,何店镇纪委分别给予三岔湖村原党支部书记顾光元,现任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杨伯春党内警告处分,村会计宋少兴党内警告处分。
  2、曾都区万店镇九里岗村违规收取村民建房款问题。2015年,九里岗村委会经集体商议,先后3次违规收取3户村民建房款,共计4万元。因违规资金无法入账,其资金一直放在账外,用于村其他事项开支。2016年6月23日,万店镇纪委分别给予九里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孙登权,九里岗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何祖国党内警告处分。
  3、曾都区洛阳镇供销社党支部副书记、主任孙军漠视群众利益问题。2010年8月,曾都区农业局、区供销社为加快农业生产自救,抓好中稻灾后“促弱转壮”,要求各镇(办)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和供销部门在当年8月将肥料发放到户。洛阳镇君子山村根据洛阳镇政府下达的尿素计划去洛阳供销社提取尿素时,供销社说尿素没有了,待进回尿素再领,后经多次催要但一直未给。时隔五年后的2015年腊月,孙军才将尿素送到代销店,2016年君子山村将尿素分发到农户手中。2016年6月,洛阳镇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随县新街镇胡堂村委会原主任张文强违规向群众筹资问题。2012年,该村5户村民申请危房改造资金,每户领取7500元。随后,该村(张文强时任村委会主任)以倡议捐款的方式,让已领取危房改造资金的5户村民,每户捐出2000元,共计1万元,用于村其他事项开支。2016年1月,新街镇纪委给予张文强党内警告处分。
  5、随县厉山镇三星村党支部委员周宗安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贴问题。2009年至2014年,周宗安利用职务之便,以本人名义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资金共计85020元,用于村其他事项支出,且该收入长期未纳入财政统管账户。2016年8月,厉山镇纪委给予周宗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党支部副书记付丽辉违规办理低保和保障房补贴问题。付丽辉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其婆婆办理城市低保和保障房补贴手续,2006年至2012年间共违规领取城市低保和保障房补贴资金29616元。2016年8月,应山街道纪工委给予付丽辉严重警告处分。
  7、广水市骆店镇国土资源所出纳员韩烨违规办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问题。2012年,韩烨以其本人的名义,向相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其父亲申清办理廉租房住房租赁补贴,2012年至2015年间共骗取补贴资金10752元。2016年8月,广水市国土资源局给予韩烨行政警告处分。
关于10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的通报
 1、随县三里岗镇黄家河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金高强违规套取危房改造资金问题。2012年,金高强利用职务之便,以其妻子的名义,套取农村国家危房改造资金7500元。2016年5月,三里岗镇纪委给予金高强党内警告处分。
  2、随县唐县镇骕骦居委会党支部原书记霍天海违规领取扶贫资金问题。2014年至2015年,霍天海利用职务之便,违规领取保障房资金8316元,城市低保金10980元,医疗救助12577元;2016年,其妻违规领取城市低保金4920元。两人共违规领取36793元。2016年8月,唐县镇纪委给予霍天海党内警告处分。
  3、随县淮河镇红石桥村党支部书记孔庆周套取低保资金问题。2014年至2015年,孔庆周利用职务之便,为其父亲办理农村低保,并领取农村低保金1758元。2016年5月,淮河镇纪委给予孔庆周党内警告处分。
  4、广水市十里街道办事处殷家新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曹忠贵在上报精准扶贫对象工作中弄虚作假问题。2016年5月,曹忠贵违反精准扶贫“七不进”原则,将其本人纳入精准扶贫对象。2016年6月,十里办事处纪工委给予曹忠贵党内警告处分。
  5、广水市蔡河镇灯岗村委会副主任吴克友虚报冒领扶贫物资问题。2016年2月,吴克友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方式,从灯岗村领取250株拟分配给贫困户的红心猕猴桃树苗,并于用其个人种植。目前,蔡河镇纪委已对其立案调查。
  6、广水市长岭镇泉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杨诗江挪用扶贫资金问题。2015年12月,杨诗江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上级拨付给该村的1万元扶贫资金用于给村干部发放津补贴。2016年4月,长岭镇纪委给予杨诗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曾都区何店镇贯庄村两委委员、计生专干黄福琴套取危房改造资金问题。2014年8月,黄福琴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居住的房屋申报为C级危房,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500元。2016年8月26日,曾都区何店镇纪委给予黄福琴党内警告处分。
  8、曾都区城南新区管委会涢水社区居委会副主任黄斌、居委会委员黄刚违规办理低保问题。2014年,黄斌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其母亲办理城市低保;2014年,黄刚利用职务之便,为其父亲办理城市低保。2016年8月曾都区城南新区纪工委分别给予两人党内警告处分。
  9、随州高新区淅河镇光化村原村党支部书记、主任余功民冒领粮食补贴问题。2014、2015年度,余功民利用职务之便,以其个人的名义,冒领集体公用地8.1亩粮食补贴资金共计2139.86元;2014、2015年度以其妻子的名义冒领10.4亩粮食补贴资金共计2747.47元。2016年7月,淅河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余功民党内警告处分。
  10、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镇熊氏祠村原支部委员陈明兴违规领取生态公益林资金问题。2010年至 2014年,陈明兴领取熊氏祠村六组集体所有生态公益林补偿金23622元,未交集体。长岗镇纪委给予陈明兴党内警告处分。
关于6起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领域典型案件的通报

  1、随县万和镇白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齐泽红违规发包工程问题。2015年5月,万和镇白云村在修建通村公路和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改扩建工作中,未严格执行《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办理招投标手续,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规定,未经镇“三资”监管中心招投标,齐泽红直接将修建本村通村公路工程交由其姐夫梁某实施。2016年5月,万和镇纪委给予齐泽红党内警告处分。
  2、随县新街镇王寺村十组村民小组长石守春截留退耕还林补贴问题。2013年至2015年,石守春利用职务之便,截留本组村民5年村集体林地的退耕还林资金9500元,且未分配到户,也未入村财务账户。2016年7月,新街镇纪委给予石守春党内警告处分。
  3、广水市关庙镇天子村原村委会主任王天文侵占集体资金问题。2010年 4月6日,王天文授意天子村3位村民,以到外地筹措硬化天子广场资金的名义,冒领集体资金8000元,交给王天文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2012年7月,王天文将天子街道居民电网改造后剩余8700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16年7月,关庙镇纪委给予王天文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4、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长辛村党支部书记、主任李著宝违规处置资产问题。2014年12月,李著宝的连襟在邱某在该村征地建厂,按《征地土地协议书》规定,本应每亩应补偿土地费3.4万元,李著宝同意按除去塘堰后的面积,每亩1.4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在实际结算过程中,邱某累计少付该村和农户土地补偿资金35.3014万元。2015年12月,城郊办事处纪工委给予李著宝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曾都区南郊办事处邓家老湾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邓如义违规处置集体资源问题。2012年12月31日,邓如义代表村委会与邓某签订《土地出售合同书》,违规将本村原七组4.4亩土地出让给邓某。2016年8月,南郊办事处纪工委给予邓如义党内警告处分。
  6、曾都区东城办事处文峰塔社区十一组组长兼报账员刘山侵占集体收入问题。2009年至2011年,刘山向租用该组土地的某厂收取租金共1500元,未计入本组收入,并用于个人使用。2016年1月,东城办事处纪工委给予刘山党内警告处分。
广水通报八起扶贫领域违纪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长岭镇泉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杨诗江挪用扶贫资金问题。2015年12月,杨诗江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上级拨付给泉水村的10000元扶贫资金用于给村干部发放津补贴。2016年4月,长岭镇纪委给予杨诗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长岭镇横山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姚明忠挪用扶贫资金问题。2016年1月,姚明忠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上级拨付给横山坡村的10000元扶贫资金用于给村干部发放津补贴。其中,姚明忠本人领取4000元津补贴。2016年5月,长岭镇纪委给予姚明忠党内警告处分。
  十里街道办事处殷家新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曹忠贵在上报精准扶贫对象工作中弄虚作假问题。2016年5月,曹忠贵利用职务便利,违反精准扶贫“七不进”原则,将其本人纳入精准扶贫对象。2016年6月,十里街道办事处纪工委给予曹忠贵党内警告处分。
  十里街道办事处殷家新屋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王尚银在上报精准扶贫对象工作中弄虚作假问题。2016年5月,王尚银利用职务便利,违反精准扶贫“七不进”原则,将其妻子纳入精准扶贫对象。2016年6月,十里街道办事处纪工委给予王尚银党内警告处分。
  蔡河镇灯岗村委会副主任吴克友虚报冒领扶贫物资问题。2016年2月,吴克友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方式,从灯岗村领取了250株拟分配给贫困户的红心猕猴桃树苗,并用于其个人种植。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太平镇红日村党支部书记陈元安骗取农村五保供养金问题。2014年1月,陈元安采取弄虚作假方式为其妻子吴某某申请农村五保供养金,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吴某某违规领取五保供养金共计2000元。2015年4月,太平镇民政办核查发现后,将吴某某五保供养金取消。2016年7月,太平镇纪委给予陈元安党内警告处分。
  长岭镇平江村党支部书记刘培宽骗取危房改造资金问题。2015年,刘培宽违反《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其妻周某某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补助,领取危房改造资金共计8300元。2016年7月,长岭镇纪委给予刘培宽党内警告处分。
  陈巷镇金山村党支部书记余章均违规领取低保补助问题。2014年1月至6月,余章均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多领取6个月农村低保补贴,共计1320元。2016年8月,陈巷镇纪委给予余章均党内警告处分。
关于运用大数据开展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典型案例的通报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工作部署,运用大数据开展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现将部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随县厉山镇三星村党支部委员周宗安冒名领取生态公益林补贴等问题。2009年至2014年,周宗安以本人和他人名义冒名承包92.5亩山场,领取生态公益林补贴共计85020元,账外支付村级事务开支65468.40元。2016年8月,厉山镇纪委对周宗安冒进行立案调查并撤销其党内职务。
  二、随县洪山镇村镇建设局副局长张翠梅(女)对廉租房补贴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2014年至2015年,张翠梅在分管房管工作期间,对洪山镇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申报材料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其下属单位原洪山镇房产服务中心支部委员喻灵芝及4名财政供养人员违规领取廉租房补贴共计42336元。因张翠梅工作失职,履行主体责任不力,2016年8月,洪山镇纪委给予张翠梅党内警告处分。
  三、随县殷店镇九枫村财经委员王金刚虚报冒领导粮食补贴问题。2014年至2015年,王金刚在任殷店镇九枫村财经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父亲、儿子的名义虚报冒领粮食补贴4笔,计5761元。2016年7月,殷店镇纪委给予王金刚党内警告处分。
  四、广水市蔡河镇灯岗村副主任张书兰(女)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问题。2014年,张书兰在担任灯岗村副主任期间,违反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有关规定,以其家属名义申请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并于2016年3月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8300元。2016年8月,蔡河镇纪委给予张书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广水市马坪镇胡家岩村副主任叶华高克扣群众粮食补贴款问题。2012年至2015年,叶华高任胡家岩村副主任、会计期间,把本村216户的粮补面积小数点后三位共计5.96亩的补贴款全部划到其本人的粮食补贴邮政储蓄账户上(其本人属粮食补贴对象),克扣群众2012年至2015年共计4年的粮食补贴资金1918.49元。2016年7月,马坪镇纪委给予叶华高党内警告处分。
  六、广水市蔡河镇民政办主任杨尊芳套取、截留五保、低保资金用于弥补镇福利院经费不足问题。2011年至2014年,杨尊芳在担任蔡河镇民政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套取、截留五保、低保资金共计85700元,用于弥补镇福利院经费不足。杨尊芳作为镇民政办负责人,严重违反国家有关五保、低保政策规定,2016年8月,蔡河镇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曾都区城南新区涢水社区居委会委员黄刚优亲厚友办理城市低保问题。2012年12月至今,黄刚在担任曾都区城南新区涢水社区居委会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不符合条件的父亲办理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共计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5626元。2016年8月,城南新区纪工委给予黄刚党内警告处分。
  八、曾都区洛阳镇珠宝山村会计工作失职问题。胡定木2008年至今任珠宝山村委会委员、会计,一直分管民政工作。珠宝山村两名“五保”老人孙某某、任某某分别于2007年8月和2012年9月去世。胡定木没有及时将两名“五保”老人死亡情况上报,导致两名老人的“五保”金超期发放至2015年12月底,分别超发96个月,36个月,共计超发金额25374.14元。2016年5月,洛阳镇纪委给予胡定木党内警告处分。
  九、国有大洪山林场党支部书记、场长李成武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问题。2013年10月20日,李成武主持召开林场班子会议,商议城市低保申请相关事宜,决定将国有大洪山林场领导干部和党员职工直系亲属袁世清等8人纳入城市低保申报范围,后在长岗镇办理手续,并于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每人分别领取城市低保金2820元,合计22560元;在领取城市低保期间,上述部分人员购置了私家汽车。李成武作为国有大洪山林场党支部书记、场长,对林场领导干部和党员职工家属申请城市低保问题把关不严,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2016年7月,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纪工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十、淅河镇东花园村支部书记、主任张学丰家属制造虚假合同领取退耕还林补贴资金的问题。2003年,张学丰之子张雄兵与淅河镇汪冲村(现高岗村)签订荒山荒地承包协议,承包年限为10年。承包期间,张雄兵一直以其父亲张学丰的名义领取退耕还林补贴资金。2015年6月,张雄兵提供了一份与淅河镇汪冲村(现高岗村)签订的“荒山荒地承包协议”复印件(后查实该协议为虚假协议),承包时间为2003年12月1日,承包年限为15年。张雄兵依据这份协议复印件,多领取2014年度退耕还林补贴资金17912.5元。2016年9月,淅河镇纪委给予张学丰党内警告处分。
  运用大数据对惠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具体体现,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上述通报的典型案例虽然发生在少数基层党员干部身上,但其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优亲厚友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各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针对查处和通报的问题,从体制机制、履职尽责等方面分析问题存在原因,进一步完善大数据信息化、常态化监督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制度漏洞,提升监管能力,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再发生,切实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中共随州市纪委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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