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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中心城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随州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等相关法律及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随州市中心城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为:西起炎帝大道,东至随州大道,南至迎宾大道、麻竹高速,北至甘沟子合围的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或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及硫含量(指可排放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l%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设施,已建成的,应限期改造使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其中曾都区范围内2016年底前完成,随州高新区范围内2017年底前完成。不能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的,应予拆除。
五、曾都区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宣传,组织乡镇(街道)、社区(村)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或者采取集中供热措施。
燃气、电力、华能电厂等单位应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度,提供稳定、安全、优质的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的供应需求。
六、发改、经信、环保、质监、工商、住建、城管执法、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管理,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依法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广大人民群众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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