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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程吕,女,汉族,24岁,系嫌疑人李建之妻,现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均川湾垱冲村八组。联系电话:1390866885x
申请事项:依法对李建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李建因涉嫌破坏基本农田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被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作为嫌疑人的配偶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愿依法为李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李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李建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到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如实交代涉嫌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应属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李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自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其情节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 李建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历史上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且为了缓解家庭生活的压力,受到利益的诱惑才导致了此次违法行为。 家中有年近80岁的双亲老人需要赡养,下有两岁幼女和一个正在上高中的女儿需要照顾抚养,作为家庭的重要支柱,他的违法行为在给社会带来影响的同时,也给我们这个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 涉嫌罪名为破坏基本农田罪
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各项规定,作为李建的家属,我们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保证他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四、犯罪嫌疑人李建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犯罪嫌疑人李建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嫌疑人与妻子二人怀揣着回报家乡的一腔热情从外地回到家乡,以临时借用的方式租用村民耕地1.5亩进行本地农田改造所用u型槽生产,2亩地用于摆放u型槽(并未硬化毁坏耕地,均川镇国土所朱所长,村支部书记曾庆虎,及当地村民均可证明),自2016年2月之后,李建与钟于友伍明贵三人签订共营合同,由三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有书面合同为证),开始扩大生产规模硬化生产场地,为当地农田改造提供所需的水泥预制品,共同经营至六月初钟于友伍明贵二人单方面分别提出散伙请求,但是时至今日李建与钟于友伍明贵三人尚未实质性对账结算确定退股事宜。
李建每日忙于生产,工作十分辛苦,但收入却并不高。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李建与钟于友伍明贵共同经营期间在违法破坏耕地犯罪时根本没有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犯罪的主观恶性非常小。李建走上犯罪的道路,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是由于教育的缺失所致;也可以说,是生活上的困苦和初回家乡创业的无助让李建犯下了令他追悔莫及的错误!
五、犯罪嫌疑人李建的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李建在与合伙经营人共同实施破坏耕地的行为时,由于均川高庙艾滋病之乡属旱包子地加之多年干旱,当地青壮年农民大量迁移外流,当地农村耕地无人耕种基本农田抛荒相当严重,当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违规破坏占用耕地的情况也非常普遍,为李建与钟于友伍明贵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创造了条件。李建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得知触犯了法律,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嘱托家属积极整改迅速将三人所占耕地恢复原貌,李建三人的犯罪手段极其简单,相比较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暴力犯罪分子,李建的行为不存在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也非常小。
六、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建取保候审,还有其自身的客观需要等因素。
程吕,原市一幼老师,怀孕三个月李建被羁押后刚流产,在农村孤苦伶仃、无人照料;且自李建被羁押后,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来源,李建欠社会外债40余万,欠银行贷款30余万元,欠农民工工资18万多,此外,犯罪嫌疑人李建与他人合伙正在承建均川镇高庙粮站粮仓工程,工程正在紧张施工中急需李建处理相关事宜,李建被羁押前正在与他人合伙大量收购当地农户木材,账目尚未结算,自李建刑拘后,人心惶惶, 生意被迫中止,每日债主登门索债,程吕母女生活十分困苦,其终日担惊受怕,急需丈夫的照料。故对犯罪嫌疑人李建实施取保候审是客观现实需要。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建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李建取保候审!
此 致
申请人:随县
申请日期: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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