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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予的房屋落入他人之手 昆山市人民法院被指知法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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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6 16: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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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到底是法院在分割遗产上出了难题,还是如姚福荣夫妇所说的“法院枉法裁决”?如果法院遭遇到了难题,这应是个法律难题,这难题是什么?如果不是难题,本该属于那姚福荣夫妇的房子为何又被判给了姚炳荣的儿子姚闽。

年近半百的姚福荣夫妇说这三年的时间过得很累,累得吃不好睡不好,增添了不少白发不说,同事和朋友说他们得了“抑郁症”,连精神都出了毛病。每当听到这些话,姚福荣妻子这位平时很注重外表的漂亮女人,眼泪就止不住地掉了下来。“这房子本来就应该属于我的,如果,再没有人来为我主持公道。我真的挺不住了。”她把她所遭遇的这一切,全记在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及自己亲人的身上,说他们“枉法裁判且枉法执行”。

一套归属权清晰的房产官司打了3年
当记者见到姚福荣夫妇,姚福荣激动的告诉记者“父母为了避免在今后的动迁中,兄弟间会有争执,故提前在动迁前己作出决定,将老屋赠予了我,试想宅基地是我的,老屋父母也给了我,怎么会当父母双亡后有如此不可思议的(决定)一文呢?就算父母要作出这种(决定)在没得到我方的认可下,也无权将己生效的财物再次作出转让吧?,这些连三岁小孩都懂的道理,难道法官们会不清楚。”
姚福荣告诉记者,他父母育有四名子女,即姚炳荣、姚白妹、姚文荣、姚福荣。自己与赵琳原为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姚炳荣与李水蓉为夫妻,姚闽为姚炳荣与李水蓉之子。早在2003年,父母就把所有子女叫在一起立有协议。协议内容规定姚白妹早已成家立业,并不享受老人的财产。姚炳荣的户口早在多年前已迁出,不再享受再次老人遗产。姚文荣同样也是父母帮他成的家,当初出宅时也已给予了赠送,这次老屋上没有享受拆迁分配。自己虽然成立了家庭,但是始终与父母居住,与是决定将老屋赠与自己,更何况根据有关法规宅基地理应归自己。并且,为此协议请了多名见证人。
父母离世之后,自己的哥哥姚炳荣夫妇及其侄儿姚闽拿着一张没有时间及见证人的合约复印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了姚福荣夫妇。要求判令姚福荣、赵琳、姚婷立即迁出当初老人所分配给姚福荣夫妇的安置房。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年做出判决要求姚福荣、赵琳、姚婷立即迁出当初老人所分配给姚福荣夫妇的安置房。姚福荣夫妇不服判决结果继续上诉到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姚福荣夫妇告诉记者,法院在多次的庭审过程中,法官对姚福荣夫妇提出的证据只字不提,而对对方提供的所谓协议极力采信。在中院的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法官曾责问对方,你们手中的协议,一没证人,二没时间,怎能当作证据。可是最终结果却依旧把不是证据的证据当作唯一的证据,进行不公的判决。姚福荣是农村户口,一子一宅是政策所规定的,动迁时,而按现在的判决,姚福荣夫妇却变成居无场所的人。

记者手记:法官们,你们不懂法还是故意枉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予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这样,赠与合同生效以后,房屋就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受赠人可以根据以上规定,要求赠与人的继承人履行配合更名过户义务,这是根据债权债务的关系,也可以根据赠与合同,直接要求确定对于赠与房屋的所有权门或者根据物权的关系。
发生在姚福荣夫妇身上的事,对任何一家法院来讲,都是小事,按理说,当地法院在判决及执行时这样的法律问题不知道该经历过多少次,可是,为什么到了姚福荣夫妇这里就能出现这等事呢?所以,记者不禁要问:是这里的法官们真的不懂法,还是故意枉法?
一桩民事诉讼案,既然可以拿一张复印件作为有效证据。姚福荣夫妇个案吗?这样的事情,在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是不是都是“常规”与“惯例”呢?
新一任国家领导人说:“要把权利放在制度的笼子里”,这话说得多好呀,而江苏法院又是怎么做的呢?
赵琳说,这辈子第一次打官司,也是最后一次,以后,有多大的冤案,也不去法院了。她说这话可能有些过激,但仔细想一想发生在她身上的事情,可能也有些道理。但对这次的官司,她说她是不能放弃的,这么多的委屈都过来了,她一定要继续找下去,是上访?还是申诉?她说也许这些方法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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