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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两消防战士受伤
洛阳镇一男子触法律罪责难逃
“我非常后悔,因为这件事,不能与家人团聚,给消防官兵造成了伤害,给当地老百姓带来不好的影响。”7月29日,在随州市看守所审讯室,犯罪嫌疑人刘某流下忏悔的泪水,他想真诚地向消防战士道歉,并请求他们的原谅。
刘某是洛阳镇金鸡岭村村民。7月23日13时许,区消防大队战士小董、小陈等在洛阳镇怡和路居委会办公室附近为灾区群众送生活饮用水。14时10分,刘某驾驶一辆大众汽车,在能够安全从消防车旁边道路通过的情况下,刘某认为消防车堵住了他行走的道路,在车上猛按喇叭并且辱骂消防车驾驶员。
随后,刘某下车准备去拍打消防车驾驶室大门,小董去制止时,刘某先用脚踹了小董的右腿两脚,后用手去掐小董的脖子;消防战士小陈去制止时,刘某用手抓伤小陈的脖子;周边群众将刘某拉开后,刘某仍不依不饶再次对消防战士进行辱骂,从地上捡起一个“烘炉”要去打消防战士,周围群众把“烘炉”夺下后,刘某再次捡起“烘炉”去追打小陈,小陈避开了。
接着,刘某继续在现场辱骂消防战士,当听说派出所民警要赶到现场时,刘某钻进自己的车里发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
经诊断,消防战士小董右大腿软组织损伤,小陈右侧脸腮部软组织损伤。经随州市正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两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消防战士表示:“我们当时的任务是送水,虽然与该男子发生争执,该男子对我们进行推搡,但我们还是坚持把送水工作做好。希望灾区人民能够理解我们的工作。”
7月26日,刘某已被洛阳派出所刑事拘留。洛阳派出所教导员熊伟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将有可能面临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
熊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应该遵纪守法,在天灾面前,要齐心协力,共同重建美好家园。对于在抗洪抢险救灾以及灾后重建过程中,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对于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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