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898|回复: 0
收起左侧

(范文)诉民政局、厅政府信息公开起诉状(转载自好友空间)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4-12 12: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随县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会员

×
行 政 起 诉 状原告:荣辱不惊被告一:济南市民政局,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11层B区,法定代表人:赵玉海,职务:局长,电话:66602500被告二:山东省民政厅,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法定代表人:陈先运,职务:厅长,电话:0531-86071674。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一作出的(2015)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你单位聘请杜成军律师的费用”,被告一不公开违法;2、撤销被告一作出的(2015)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3、判令被告一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4、确认被告二作出的鲁民复决字(201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关于维持被告一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5、撤销被告二作出的鲁民复决字(2015)5号行政复议决定。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济南市民政局,你单位网站内设机构介绍上设有政策法规处(挂民政稽查大队牌子)这个职能部门,上面介绍其主要职责是: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受理民政方面的举报投诉,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电话:66602517)。申请人亲属在向你局举报投诉“绿苑福鼎老年公寓”有关违法违规过程中,并未看到这个部门的人依法履职,也就是说没有看到该部门组织查处绿苑福鼎老年公寓的违法违规工作,也没看到该处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尤其是申请人亲属向济南市政府法制办提起第二次复议你机关时,你局不指派法制处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出庭应诉,竟然委托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成军出庭代理,当然,这是你们的权利,但是,让申请人不明白的是,政策法规处的人员即不查处老年公寓的违法违纪又不依法承办行政复议,再花纳税人的钱聘请律师代替干活,他们干什么去了?为此,申请人请求你局公开下列信息:1、你局政策法规处公务员的人数?2、你单位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处理具体公务内容?3、你单位政策法规处所有人员工资耗费数额?4、你单位聘请杜成军律师的费用?”,被告一收到后依法受理,并将原告申请公开其单位聘请杜成军律师的费用信息登记为(2015)第4号,并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聘请杜成军律师的费用不予公开的答复,原告不服,依法向被告二山东省民政厅提出行政复议,复议请求为:1、确认被申请人做出的(2015)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对申请人提出的“你单位聘请杜成军律师的费用”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做出不予公开决定违法;2、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2015)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3、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被告二受理后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一的行政行为,原告2015年10月23日收到该复议决定后不服,认为被告一、二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错误,依法提出本诉讼,请求你院依法判决,诉求如前。附:1、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被告一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登机回执(2015)第4号;3、被告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15)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4、被告二作出的鲁民复决字(201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此致历下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荣辱不惊                                                     2015年11月2日
(范文)诉民政局、厅政府信息公开起诉状(转载自好友空间)受理,济南市,民政,历下区,投诉
范文.docx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入职
隐私保护
薪资透明
信息可靠
手机找工作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