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他利用国家惠农政策大肆敛财,涉案金额之大令人震惊—— 惠农资金他“独享” 2016年2月14日,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最大的媒体《塔城日报》刊发了一则重要新闻。该报道称,2月6日,塔城地区中级法院宣判:被告人周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扣押单位已扣押的人民币743万元及利息1.2万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未退赔赃款200万元;大众牌轿车一辆依法没收;收缴的赃款140万元,依法返还裕民县吉也克镇政府。 周辉,1976年9月生,汉族,塔城地区沙湾县委原常委、组织部长,裕民县江格斯乡人,曾任裕民县吉也克镇党委书记、县团委书记等职。3月16日,笔者在塔城地区检察分院反贪局干警的陪同下,去看守所会见了周辉。结合周辉原来的同事及办案检察官讲述的情况,我们一起还原了周辉跌宕起伏的半生经历。 为了出人头地,他很拼 周辉出身于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在兄弟姊妹六人中排行第五,其父母都是老实本分的农民,家里的日子并不宽裕。周辉从小就有大志,要依靠自己的奋斗改变贫穷的命运。初中毕业后,他打过工,开过饭店,坚持不懈地与命运抗争。1994年,他谋到一个去江格斯乡水管所工作的机会。虽说是合同制工人,但他非常珍惜,一年后,就转正为正式事业编制职工。由于头脑灵活、工作卖力,他很快当上水管所所长。在任所长期间,他不忘自学给自己充电,既想提高知识水平,也要努力提升学历。 机遇总是青睐有准备的人。当了几年所长后,周辉的机会来了。裕民县水利局水管中心主任一职对外公开招选,周辉积极参与并在综合成绩排名中名列前茅。虽说最终没有竞争成功,但其优异表现让组织上印象深刻。很快,县里要选派一批年富力强的干部到落后的贫困村任支部书记。组织上经过慎重考虑,将全县多年的上访闹事第一村——江格斯乡切格尔村交给了他。这一年,他25岁。 周辉从小在农村长大,对农村再熟悉不过。担任村支部书记后,他很快和农民兄弟打成一片,吃住都在村子里,由此找到了村里混乱的症结。原来,当初土地价值偏低的时候,很多农牧民感到种地不划算,许多地都撂荒了。后来国家实施了惠农政策,粮食及农产品价格也提高了,想回来种地的村民却发现以前闲置的土地早已被他人抢占耕种。占用耕地的那些人都是村里的大户,有较大势力,被占地的村民只能敢怒不敢言。 向上级汇报了这一情况以及自己的治理对策后,周辉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全县公安、土地、农牧等政府部门相关人员统一行动,一举解决了切格尔村的根本问题。村子稳定了,发展就是第一要务。周辉积极引导村民上项目,并向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协调贷款,全村一年内贷款总额就突破200万元,是原来的十几倍。周辉的妻子在县城工作,切格尔村距离县城并不算远,可那段时间周辉几个月都见不到妻子一面。偶尔和妻子团聚,也是在晚上骑着摩托车去县城,第二天一早又回到村里。 周辉的艰辛付出很快有了回报。切格尔村风气正了,广大农牧民争先恐后发展经济,该村很快成为全县明星村,塔城地区、自治区的媒体都把周辉作为典型人物来报道。两年时间,周辉完成了华丽转身,被破格提拔为江格斯乡党委委员、副乡长。又过了近三年,周辉被提拔为团县委书记,年仅30岁,成为全县政坛一颗耀眼的明珠。在机关又待三年,他被派到全县经济条件最好的乡镇吉也克乡担任党委书记。 贪占挪用公款,他很猛 一个农村娃,如今成了一个乡镇的“一把手”,真可谓鱼跃龙门。但周辉没有沾沾自喜,而是依然严谨行事,兢兢业业。经过一段时间的艰苦付出,经上级有关组织批准,吉也克乡撤乡设镇,周辉改任镇党委书记,俨然成为塔城地区乡镇发展的一面旗帜。 摊子大了,权势大了,身边接触的人也不一样了,周辉开始不安分起来。 所谓“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这根针指的就是最基层的乡镇一级。在吉也克,乡镇政府自身事务及一班人的开支每年都在上百万,可政府本身并没有多少收入,而自己的日常开销和应酬渐渐增多,总觉得钱不够用的周辉打起了项目资金的歪主意。说白了,他就是钻国家近年来各种惠农政策项目多的空子,以瞒天过海的方式把钱转入单位私设的小金库,或者装进自己口袋里,以达到个人挥霍的目的。 2012年初,在周辉的周密安排下,吉也克镇申报了每亩600元共3000亩的低产田改造项目,以解决农田滴灌、田间道路等问题。实际上,这个项目在2006年已经落实,当时由县水利局、县农业开发办公室联合实施。但是,周辉依然要将此事做得天衣无缝。他通过运作,让新疆某塑业公司中标了这180万元的项目,后通过所谓的项目负责人将工程款套取,将扣除税款和管理费后余款中的115万元转入单位小金库,剩下50万元存入指定人的银行卡,此卡其一直持有使用。 2011年3月,吉也克镇申报的乡村道路建设项目下达了,资金额为150万元。周辉又是一番运作,安排新疆某路桥公司中标。2012年11月,裕民县财政局给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96万元,路桥公司扣除税费后将90万元转给周辉的固定关系人徐某,徐某又扣除费用后将82万余元转入周辉控制的吉也克镇政府小金库。2014年7月,裕民县财政局将工程余款支付给路桥公司,一番转账后,23.8万元进入孙某的农行卡,此卡也由周辉持有并使用。 2014年7月,吉也克镇作为塔城地区“十大特色乡镇”,周辉以加强特色乡镇建设为由,用已经竣工并资金已结算完毕的工程向裕民县政府申请经费278万元。经县委主要领导同意,该县财经领导小组决定拨付278万元,由县财政局从项目整合资金中拨付,扣除税款后共有资金258.5万元进入周辉指定的镇规划所所长邵士瑞(另案处理)的存折中,再由镇政府办公室主任王新成(另案处理)将此款分别转入刘某、王某、闫某等人的银行卡中,这些卡全部由周辉占有并任意使用。 2014年4月,周辉借用孙某的银行卡,王新成根据他的指示从镇小金库里向该卡转入50万元。5月2日,周辉在乌鲁木齐市一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刷卡27.38万元购买了大众CC轿车一辆,并将该车落户于自己名下;扣除后来的几次消费,同年11月,他分5笔将卡内余额20.7万元转至由自己保管的其岳母的银行卡里。 2013年11月初,周辉的二哥周平为注册一家投资公司,向周辉借款。同月22日,周辉安排王新成、副镇长赵坤(另案处理)分别从不同的小金库向周平指定的银行卡汇入212.5万元、17.5万元,合计230万元。后来,周平通过网上银行将此款转入自己卡中。至周辉案发,此款仍未追回。 正是一次次顺利得手,让周辉的欲望越来越大。塔城地区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周辉在担任吉也克镇党委书记期间,安排工作人员套取国家各类项目资金、财政拨款,截留农民自筹资金、承包费等,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重复报账、虚列工程款等手段贪污公款807万余元;同时,他又将277万元公款借给自己的亲属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东窗事发后,他几近疯狂 周辉曾经的仕途得意,形成了他为人处事骄横跋扈的性格,以至于吉也克镇建立了多个小金库,由不同的人掌管,都由他一人任意开支,钱汇往哪里都是他一句话的事。在任职镇党委书记期间,他敛财到了疯狂的地步。 疯狂之至就是灭亡。2015年初,周辉被提拔到沙湾县任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可仅仅4个月后,他在组织部长位置上屁股还没坐热就东窗事发了。 被羁押后的周辉依然狂妄。据塔城地区检察分院办案检察官李国鹏、哈希乔龙介绍,周辉不仅连续几个月断断续续闹绝食,还时时以寻短见的方式要挟办案人员,以至于每天都要有至少3名干警在其监室内24小时不间断地陪着他。他不但骂人,狂躁时还扑上来咬人,经常在深夜大喊大叫。检察院的干警人员有限,为确保他的安全,不得不协调公安机关派特警前来协助。据该院反贪局局长李念东介绍,周辉称自己患有胃癌并在北京大医院有过确切诊断,并天天喊着非去北京治疗不可,办案人员尽快联系北京方面的医院,诊断书证明根本没有癌症一说,他只是以前在那里做过检查。总之一句话,周辉把办案人员折腾得不轻。 接受采访时,检察官哈希乔龙直接称周辉是个法盲。他举例说,周辉在接受讯问时,一直坚称镇里小金库的钱转到他个人的卡里根本就不算违法。此话得到吉也克镇党委现任主要领导同志的印证,“周辉受教育太少,只是初中毕业,可以说就是法盲。他把镇里公款当作自己家的钱任意支配,从来没有把法律当回事。” 在和笔者谈话时,周辉已经明显失去了往日的威风。他说:“我不怨恨社会,不怨恨任何人,只怨恨自己没有法律意识,没有很好地学习法律。”周辉还说,他现在最渴望的就是自由,如果让他走出监所,他甘愿当个面天而作的农民。 早知如今,何必当初,但愿周辉的沉痛教训能给人们带来沉思和警示。 案后说法 随着国家惠农扶贫力度的不断加大,惠农资金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多。本案中,周辉在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吉也克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国家、自治区的支农惠农扶贫政策,安排工作人员以虚报、套报项目的手段,套取国家、自治区各类项目资金、财政拨款,截留农民自筹资金、土地承包费等,放在账外管理,建立小金库,涉及金额几千万元,对于裕民县这样一个每年财政收入只有数千万元的自治区级贫困县来说,涉案金额之大令人震惊。周辉利用手中的权力,个人决定小金库资金的支出,采取虚开发票、重复报账、虚列工程款等手段侵吞、贪污公款,将公款借给自己的亲属使用,独断专行,为所欲为,把本应惠及老百姓的惠农资金当作个人的提款机。 此案折射出的问题,一是相关单位对项目监管不严,在项目申报、实施、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方面履职不到位,使周辉有空隙可钻,能够轻易把项目资金套取出来;二是吉也克镇党委政府在制度上监督制约不到位,使周辉在担任吉也克镇党委书记的四年间,手中权力很大而且集中,小金库资金随意支配,没有任何监督和约束。 为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和正确价值观引导,营造“不想腐”“不愿腐”的环境;同时,把权力的使用通过制度规范下来,充分运用内部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把权力牢牢束缚在制度的“笼子”内,形成“不能腐”“不敢腐”的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