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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人作证便怀恨在心,出狱后多次威胁证人,致使证人有家难回。近日,随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罪将曹某批准逮捕,这也是该院办理的首例打击报复证人案。
曹某于2001年因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判刑,曹某在得知同村书记李某曾作证证明其犯罪事实后,便一直心怀怨恨。2012年曹某出狱后,多次以打电话、发短信、扇耳光、口头辱骂、踹门等方式骚扰、威胁、恐吓李某。2015年12月28日,曹某再次碰到李某,上前殴打李某,致李某轻微伤。曹某接二连三的报复行为严重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李某被迫更换了手机号码,并搬到随州市区其子家居住。2016年1月26日,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目前,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我国刑法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少刑事案件中,关键证人的证言有可能对查明案件真相、进行定罪量刑等有重要作用,现实司法活动中也确实有人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担心被打击报复而不愿作证的情况。国家通过公权力制裁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保障他们客观、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以加强证人保护、惩戒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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