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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作为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可有些人依然心存侥幸不购买。近日,随州市中院接连审理了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肇事车主均因未投保交强险而付出了大代价。
2014年8月,刘某驾驶无牌摩托车超车时,因操作不当不慎摔倒,被张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辗轧致残,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损失1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其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刘某予以赔偿,超出该范围的损失,再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据此改判支持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另一起类似的案件中,黄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被刘某驾驶的面包车撞伤,黄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黄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法院认定因刘某没有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依法应先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黄某的经济损失,剩余损失按过错责任比例予以分担,判决刘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29万余元。
据中院民一庭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后再用商业险,最后仍有不足的,按照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比例分配赔偿。如果有车主没有投保交强险,不管他的车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他都要先掏交强险的赔偿金,最多为12.2万元的数额。(王 凌、朱道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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