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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网讯 记者云起风生闻立云报道:近期,随州网上有许多网友讨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说明医疗保险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大家都很关切。为了解除大家心中的疑惑,日前,记者就现行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走访了我市人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是《随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随政发〔2012〕3号),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㈠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实际连续缴费年限满25年(300个月)的不再缴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继续按规定缴费,也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继续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最初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其基本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的,且地方财政不兜底。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10余年来,随着社会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历经两次调整和完善。2016年我市医疗保险政策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将再次修订完善。
在论坛上有网友列举出了“2013年12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内容。在此特作说明:我国没有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湖北省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其相关解读均为误读,请各位网友知悉。
医疗保险, 随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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