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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县森林公安局办理的省局督办案件汪某某、柳某滥伐林木案由随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被告人汪某某被随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柳某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5年5-6月,汪某某购买了随县殷店镇峥嵘村三组马家沟山场的松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汪某某雇请河南省桐柏县民工在此砍伐松木,因汪某某无法办理采伐手续,遂邀请柳某帮忙联系大车司机和销路,安排柳某负责盯梢,并允诺赚钱后给予一定的“好处”。6月10日,该二人正在装车时被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后经调查,汪某某雇请他人砍伐的松木蓄积184.101立方米。
2015年6月11日,随县森林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6月12日、7月31日分别拘留汪某某、柳某,后二人均被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15日,二人被移送起诉。12月29日,随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该案件也是该局第一次没有一份砍伐工人的证人证言而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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