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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余某醉酒驾驶鄂SC5869轿车行至随州市城区老师范路口等红绿灯时,在车子里睡得不省人事,造成该处交通堵塞,经群众报警,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发现被告人余某有醉驾嫌疑。经提取余某血液检测样本鉴定,余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属醉酒驾驶。随后,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公诉到曾都区人民法院。
曾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的醉驾标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能够坦白认罪,且没有再犯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两万五千元。
法官说法:醉酒驾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人所共知,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入罪以来,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希望广大驾驶员要吸取教训,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千万不要醉酒驾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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