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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与邱保国均系随县太白顶风景区解河村村民。被告人黎某偶然在解河村熊潭沟里的王沟山上发现了几棵五角枫树,遂产生了将五角枫树盗走卖钱的念头。2014年12月27日、28日,被告人黎某伙同邱保国在王沟山上盗挖了两颗胸径26厘米左右的五角枫树。同时,二人还在挖树地点附近发现了一颗被他人盗挖后尚未运走的胸径约30厘米的五角枫树。同年12月30日上午,被告人黎某和邱保国请同村村民邱某、温某、沈大毛等人及邻近的石板河村村民张勇,将上述三棵五角枫树从王沟山上抬到山下。在山下,被告人黎某又雇请了同村村民徐小兴用农用三轮车将五角枫树往其家中转运。约19时许,被告人黎某雇请的上述人员随车行至随县太白顶风景区熊潭沟水库处时,被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的随县太白顶风景区管委会同当地林业站、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查获。被告人黎某闻讯后赶到现场进行阻挠,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公安机关查证,上述五角枫树均属随县太白顶风景区解河村集体所有。破案后,被盗挖的五角枫树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返还给随县太白顶风景区解河村。经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其作出的随县价鉴字(2015)001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三棵五角枫树在鉴定基准日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0700元整。
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盗挖集体所有的名贵树木,所盗挖的树木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黎某所盗窃的树木,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单位,使被告人黎某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型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黎某所具备的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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