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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三里岗镇护桥英雄詹家新死亡事件后续(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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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0 09: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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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县三里岗镇护桥英雄詹家新死亡事件后续(真相)随县,随州,恒大,吾悦,万达

  2013年5月26日7时许,天降大雨,河水暴涨,位于随县三里岗镇中铁二十局麻竹高速二分部拌合站(以下简称拌合站)门前的通塆小桥涵管被水草堵住,泄洪不畅。村民詹家新与同村村民陈某乙等人担心涵管因水草被堵而被冲毁,詹家新遂跳入水中撕扯涵管处的水草,在疏通涵管过程中,詹家新的身体不慎被涵管水流吸引,村民奋力抢救,但因詹家新的身体被涵管水流所吸、水中水草所缠而无果。不久,水势加大,将詹家新淹没,施救人员被迫放弃施救。水势稍消退后,死者詹家新(殁年55岁)的尸体方被打捞起来,送回死者家中停放。
得知詹家新遇难的消息后,其女儿、女婿等亲属分别从随州市区赶回死者家中,准备吊唁、筹备丧事。在死者家中,亲朋及邻居们在分析死者死亡原因时,有人提出系因“拌合站在小桥前约20米处挖坑筑垱抽水,用于拌合水泥,导致河道变窄,抬高水位等因素所致,应该要求拌合站予以赔偿”,死者亲属遂停止筹备安葬事宜,向拌合站所在的项目部提出赔偿要求。为此,随县三里岗镇政府专门成立维稳专班,组织死者方亲属、村委会、项目部进行谈判、协商。死者詹家新的二女婿陈某(另案处理,已判刑)作为死者亲属代表之一,参与了谈判、协商的全过程。因项目部认为詹家新死亡原因与拌合站无关,拒绝赔偿,维稳专班为了迅速平息事态,防止发生停尸闹丧事件,于5月27日促成死者亲属接受了如下方案:由三里岗新集村先行垫付5万元作为死者詹家新的安葬费用,詹家保证于2013年5月31日前安葬死者,安葬死者后由三里岗政府协调配合处理关于詹家新死亡后的相关事宜。詹家收到上述5万元现金后,死者詹家新的二女儿詹某甲代表死者亲属写出了书面《承诺书》。
5月30日上午,死者詹家新被安葬。当天下午,陈某及死者弟弟詹家贵等人去找拌合站协商赔偿问题,但拌合站无人出面协商。詹家贵随即找到村干部协调,至当日下午16时许,拌合站方仍无领导出面接洽。陈某、詹家贵将“无人出面”的消息告知死者亲属后,死者母亲代某某、妻子刘某某、大女儿詹某乙、二女儿詹某甲即携带椅子、凉床等物前往拌合站围堵大门,将写有“冤,还我公道”等横幅横拉在在拌合站大门口,死者亲属并用手扶拖拉机横堵在大门中间,致使大型施工车不能进出拌合站。
拌合站大门被堵后,随县三里岗政府维稳专班再次组织相关人员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至6月2日下午2时许,项目部部分工人以“要吃饭、要施工”等为由,强行将堵门的物品掀开,将代某某、刘某某、詹某甲等堵门人员拉离大门,双方发生冲突和拉扯。此时,陈某在河对面见状,便拿出相机拍照,工人们发现后,即对陈某进行追撵殴打、夺其相机,致陈某手中相机损坏、手机不知去向。陈某被打后,浑身是泥地来到拌合站大门处,要求拌合站给予治疗、赔偿相机和手机,要求“给个说法”。随后,陈某给其胞兄陈某丙打电话,称自己被打。陈某丙即让其侄子被告人陈某甲开车送其到现场。被告人陈某甲到现场见状后,即打电话给夏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告知陈某被打之事,让其“带人过来看看”。夏某随后邀约王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及包强等人,包强也随即邀约了数人,受邀约的人员又相互串联,分别驾车或乘车先后赶往拌合站。
在上述人员陆续到场期间,三里岗政府维稳专班召集陈某、陈某丙与项目部负责人齐某、村委会干部进行谈判,协商陈某被打事宜,未果。至当日晚20时,赶到现场为陈某助威的社会闲散人员已达60余人。与此同时,项目部也从各分部调集数百名工人,手持钢筋棍、洋镐把等物聚集在拌合站大门院内,王某某、夏某等助威人员也分别手持10余把关公刀、砍刀、木棒等工具与工人们对峙。三里岗派出所民警为防止双方发生械斗,组成人墙阻隔在双方人员之间。至晚21时许,为迅速驱散人员,现场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高喊“随州公安特警马上会赶到现场增援,到时见一个抓一个”,参与为陈某助威的社会闲散人员闻讯,纷纷各自散去。上述助威人员离开现场后,陈某及其亲属也随后离开现场。当晚,被告人陈某甲用陈某给的1万元钱安排到场的社会闲散人员在随州吃宵夜,以示谢意。
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到随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詹某丁、詹某戊、詹某己、詹某庚、黄某、帅某、陈某乙、陈某丙、敖某、曾某、蒋某、梁某、齐某、黎某、张某、陈某丁、吴某、刘某、胡某的证言;2、同案犯陈某、王某某、夏某、董某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犯陈某、王某某、夏某因本案被本院判处刑罚的(2013)鄂随县刑初字第00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同案犯董某某因本案被本院判处刑罚的(2014)鄂随县刑初字第00261号刑事判决书;4、被告人陈某甲原在公安机关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供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随州市曾都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审前社会调查。随州市曾都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调查后,出具的(2015)曾审前调查字14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陈某甲社区矫正环境较好,适宜非监禁刑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受同伙邀约后又邀约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备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甲系受邀约而参与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另具备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陈某甲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陈某甲社区矫正环境较好,适宜非监禁刑罚”,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

湖北随州三里岗新集村残疾人遭毒打欺辱
https://www.sxbbs.cn/t-22545-1-1.html
(出处: 随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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