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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草店镇二道河村一组聂某犯失火罪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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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0 09: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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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草店镇二道河村一组聂某犯失火罪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

聂某,男,1953年4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县,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随县草店镇二道河村一组。2015年3月6日约15时许,被告人聂某携带锄头和铁锹到其住房后山冲里的农田边,打算去除田埂上的杂草。被告人聂某见山冲中间一块农田的东北角田埂处(与村民马某承包的山场相邻)的杂草已被他人除掉,便选定在此处放火烧去杂草。被告人聂某用打火机点燃田埂上的杂草后,手持铁锹在农田旁等候。因当天风力较大,加之天气干燥,杂草燃烧的火势迅速蔓延到了马某的承包山场,并往附近村民王某、柯某、柯建新、詹全中等人的承包山场蔓延。被告人聂某见状一方面大声呼喊“救火”,二方面立即打电话给二道河村书记刘某甲,向其说明情况。正在附近山场栽树的村民刘某乙、陈某等人听到聂某的呼喊声后迅速赶过来与被告人聂某一同灭火。不久,接到聂某电话后得知情况的村书记刘某甲也与二十余名村民赶到了现场参与灭火。当日下午六时许,众人方才将山火扑灭。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经过现场勘查后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随县草店镇二道河村一组清水堰山坡森林火灾现场调查报告》认定:2015年3月6日,聂某在随县草店镇二道河村一组清水堰山场引发的山火过火总面积为5.22公顷,折合78.3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6.8亩,主要树种为松、栎、杉树。

2015年3月8日,被告人聂某与受害人王某经过协商,对受害人王某所承包的山场因失火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聂某自愿以房屋作为赔偿。被告人聂某已向受害人王某出具书面《证明》,内容为:“烧王某山林杉树,以房屋作为赔偿,自愿同意,从2015年3月8日生效。”
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聂某到随县森林公安局淮源派出所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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