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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琵琶湖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琵琶湖饮用水源保护,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及随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现将琵琶湖饮用水源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13年2月1日起,大洪山水库管理处终止了与承包户签订的大水面养殖承包合同,琵琶湖渔业由大洪山水库管理。二、规范琵琶湖养殖管理,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由大洪山水库购买鱼苗,根据水质富营养化状态,科学投放花白鲢,以净化水质。禁止投肥投饵养鱼,实行“人放天养”。禁止钓家鱼、粘网捕鱼、毒鱼等非法行为。钓鱼爱好者必须在水库管理处划定的范围内垂钓野生鱼。三、加强库区周边污染源综合整治,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划定保护区范围,树立水源地保护宣传牌;取水口500米范围内设置网状护栏、警示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水源地保护设施,禁止向水库排放污染物,取水口周围严禁游泳、垂钓、倾倒垃圾等污染水质的行为。四、组织各级人大、政协每年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到水库进行湖泊保护的指导、监督工作。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鼓励群众检举揭发破坏污染水质行为,对于提供在琵琶湖投肥投饵养鱼现场照片、视频者,调查属实后,大洪山水库管理处每起奖励人民币5000元,先举报者得。希望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积极配合洪山镇人民政府、大洪山水库管理处搞好饮用水源保护,加强监督,及时举报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举报电话:洪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0722-4819999 随县大洪山水库管理处 0722-4811298 洪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随县大洪山水库管理处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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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镇人民政府琵琶湖水源保护的通告(定稿)-2015.11.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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