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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把人眼睛撞瞎却可以无法无天,这世上还有天理吗”一贴的回复【代发】
尊敬的楼主及各位网友:
近日,作者为百合99的网友发帖称,其弟弟李某在一起意外交通事故中造成眼睛失明,交警在处理这起事故中与当事人一方在随县法院的儿子一起“官官相护”,“交警被收买了”。
我队认为该帖违背基本事实,不负责任的言辞严重影响办案民警声誉,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我们深表遗憾。
作为交通警察为民、爱民、亲民也是我们工作一部分,但公平、公正执法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本案中受害人李某的不幸我们深表同情,其家属痛苦的心情和过激的言辞我们可以理解和包容,但定性我们“执法不公”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作支撑。楼主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理当为人师表,谨言慎行。在此,我们借论坛平台澄清、还原案情基本事实。
一、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14年08月27日下午,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唐三公路由吴山往唐镇方向行驶,18时40分行至唐镇北园交叉路口时,与已经拐弯至路口处的丁某(女,66岁)骑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形成原因。
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未注意安全是在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当事人过错情况及事故责任。
1、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对此事故的发生有直接过错。丁某无过错。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无事故责任。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清楚。
办案民警告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备注清楚:若当事人对本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自本责任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随州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交警三中队多次组织调解。
我队非但没有与当事人方丁某在法院工作的儿子“勾结”,而是多次与其沟通,考虑到李某身患重病,正在进行医疗透析的实际情况,中队长、办案民警多次做工作让其拿出一部分钱同情费,但对方至今没有同意。
六、后期处理建议。
我们是法制社会,法制手段越来越健全,针对本案,我队很负责人的建议涉法案件必须依靠法律渠道解决,这是唯一的途径。针对你弟弟家庭情况,你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如果需要我们出面联系的我们会尽力帮助。
本案基本情况就是这样,办案民警公正与否自由众多的网友,特别是法律专业人士来评说,随县交警热忱欢迎广大网友批评监督。
随县交警大队
2015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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