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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用“脚盆洗脸”的司机
4月30日晚8点30分许,在湖北随州城区擂鼓墩大道发生了特大交通事故 ,致两人死亡死者为夫妻二人。丁庆忠、男、现年34岁,陈桂敏、女
、32岁、农民、住随州市曾都区南郊柳树淌社区。肇事车辆英菲尼迪【闽A3M328】该车辆系随县福建矿产投资商, 逃逸途中又撞上一辆力帆汽
车【鄂s76163】,英菲尼迪肇事司机弃车逃逸!
5月1日19时许,肇事司机赵琨【随县国土局局长司机】到公安部门自首。交警四大队已认定赵琨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11天后随县国土资源局对4.30交通事故的情况说明
4月30日晚8点30分许,在随州城区擂鼓墩大道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
经调查,肇事者为赵琨,是随县国土资源局司机。4月28日,赵琨向单位请假,并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他人“闽A3M328号”小型越
野车到襄阳走亲戚。4月30日(放假期间)晚回随州的路上,发生车祸。
该事发生后,随县国土局党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并督促赵琨家属妥善处理善后赔偿问题,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了汇报。赵琨家属也多
次与遇害方家属协商赔偿事宜
经过各方努力协调,由肇事方赔偿受害人110万元。但肇事方提出向受害方亲属先赔偿50万元,肇事方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赔偿到位后,再赔
付60万元。受害方亲属不同意,要求一次性到位,于是到市委办公楼上访。
赵琨目前仍羁押在看守所。
随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4.30事件引发网友热议综合提出几点质疑;
1、轿车追尾摩托车,未公布时速等车祸细节,但从造成2人死亡后果来看,时速不低,另出于晚饭后时间,开的如此之快可能是酒驾。
2、轿车撞人后逃逸,应负刑事责任,单拿赔偿未达到受害人家属要求出来说事难以平息众怒;
3、称驾驶者为一单位返聘”临时工“司机,按生活常识,地位不对等的人很难借到贵重物品;五一期间私人用车量都比较大,借车难度
更高。
4、一般若入编制的、有后台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司机的确是牛气哄哄,若是临时工司机一般在单位都是夹尾巴做人的。
5、若是正常行驶车辆,肇事后第一反应是查看损失、联系交警、急救、保险,而这司机只管逃逸,慌乱中造成另一起事故并弃车逃逸,
可见司机不想让别人知道是他在驾驶,若是职业司机,深知逃的和尚逃不了庙,弃车逃逸只会增加法律责任。
6、肇事者2天后自首,弃车逃逸很容易查到肇事者,这个自首符合自首的情况吗?
7、综上分析,肇事者逃逸后找人顶包的可能很大。真正的驾驶者可能比较富有或社会地位比较高!
8、 随县国土局称:“据调査”——肇事者为赵琨,是随县国土资源局司机驾驶他人“闽A3M328号” 又称 “4月28日,赵琨向单位请假
,并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 。。。。
于是,那么,干脆,。。。。。
笔者不免几点怀疑 、他人?这英菲尼迪进囗车价格与奔驰同样不菲,车主是吴山石场老板。石场与国土局什么关系?难道局长不知?如果
没有使用公权,这石场老板甘心将昴贵车车借给一个普通司机? 明眼人谁信?况且从4月28日至4月30日三天哪!司机有这大面子? 如果不是
,那么是否可推定为司机顶罪,最后以“临时工”而处之? 2、一个司机“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 离岗三天而单位不知,是县国土局管理
不善还是另有隐情? 一个漏洞多出的回复http://www.szbbs.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13953&extra=page%3D1可以交差,是不是
牵强附会了点?
如果有人认为用钱可以买命,那这个世上比你有钱的人很多,当他们花更多的钱买你或你亲朋好友的命时,你会作何感想?如果你认为
你有权势时,别忘了还有人比你更有权势,难道没看到搞刑讯逼供的警察,后来也同样被刑讯逼供吗?昧着良心做事,散失了公平正义的立场
,你以后的下场也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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