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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随县殷店镇粮管所,请还我们一个公道》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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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22: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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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粮人网友: 关于您信中提到的相关问题,经与粮管所调查了解,现将粮管所的答复借随州网回复如下: 一、殷店粮管所概况 2011年5月,随县殷店中心粮油管理所为了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随政发【2011】9号)、随县粮食局《县粮食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权制度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随县粮发【2011】10号)、《县粮食局关于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人员补偿安置和社会事务移交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随县粮发【2011】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在本次改革中,原中心粮管所与返聘人员的劳动关系全部解除(指2001年改革时返聘上岗且2011年5月底仍在册的人员和县局安排的退伍军人军转干部,附营企业改制牵头人),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每满一年,给予粮食购销企业职工一个月上年度月均工资的经济补偿(每年1000元)。殷店中心粮管所是2011年5月办理完毕的,然后,交随县劳动仲裁鉴证机关予以鉴证,从法律的角度讲,2011年5月31日之后,殷店中心粮管所已不存在一名职工。二、“骗我们职工每人交纳6万元钱,共计约600万元,说是收粮款最终用此款购买了房地产”一说与事实不符。县政发【2011】9号文件中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形式第二条: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对现中心粮管所可用原地域名,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新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土地、房产等资产一部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以出让、出售方式转移到新成立公司,也可以公开面向社会出让、出售;一部分实行租赁经营,对租赁的国有资产权性质不变,土地证、房产证由县粮食局统一管理,企业与县粮食局签订租赁合同,每年交纳一定数额的租赁金,并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新组建和民营有限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引用随县粮发【2011】11号文件第7条:“此次改制的股金标准,按照资产处置量与入股总额相匹配的原则和企业股权配置的要求确定,原则上职工每人入股金额不低于6万元,按照责权相对应的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入股金额不低于10万元,企业副职不低于8万元。”第8条:“此次改制在企业规定的时间内不交清股金的人员,一律不得作为新企业的聘用的对象。”殷粮人所指的每人交纳6万元钱是股东所交的股金,殷店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改制入股股东90人,交股金521万元,用于购买国有出让土地433万元,余下部分,公司2012年发1——9月份工资约36万元,购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9万元及其它正常业务运转开支,2012年10月,随县粮食局对殷店中心粮油管理所和殷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改制成立后的)实行财务划断。新公司因企业人员多、融资难、管理成本高、股东收入低、人心涣散等多种原因至2013年8月没有发生业务,更谈不上工资。2013年9月,经公司发起人提议,于9月12日召开了公司股东代表大会,会上大家认真分析了公司的发展形势,为保险起见,入会代表一致同意将公司资产对外公开挂牌出售,所得收入剔除费用和税金,剩余退还给股东。会上现场选举产生了公司资产处置出售工作专班,专班在股东的监督下,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搞好资产出售。殷粮人帖子中谈到的“2015年9月通知职工去领款,说是退本金75%”,这个75%就是公司资产处置出售专班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将公司所属的原殷店粮站资产【随县国用(2011B)第001876号】、高城南站资产【随县国用(2011B)第001877号】出售后的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和税金支出,按照股东入股比例,先退75%,剩余部分股金待天河口两宗土地出售、殷店资产顺利移交给买主后再行结算。殷粮人反映企业用收粮款购买房地产一说与事实不符。公司在此时选择退还股东75%股金,主要是为家庭困难和有子女上学的部分股民考虑,以解其燃眉之急是其初衷。没有公布近几年的开支是实际情况,在此公司欢迎各位股东、各级职能部门按照正常程序和手续随时到公司查阅财务并进行指导。                                   殷店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15年9月16日
关于对《随县殷店镇粮管所,请还我们一个公道》的回复随县殷店殷永国,随县殷店财政所,随县人民政府,随县淮河镇,随县刘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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