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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温州盐商状告盐务局垄断:87吨腌制盐半路被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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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7 00: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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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尚法 本报记者 陈洋根浙江在线-今日早报[url=]陈洋根[/url]2015-09-06 08:21
“都是在山东进的同一个品质的腌制盐,只是在卖的时候包装不一样,我们的价格要比‘官盐’便宜三分之一,但由于拿不到食盐运输许可证,不但无法和‘官盐’竞争,还有可能坐牢!”说这话的,是温州浙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老徐。

几个月前,老徐的公司从温州总部调拨87吨腌制盐到玉环分公司时,被台州当地盐务局查扣,老徐公司两名员工还因涉嫌非法经营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事后,老徐多次向浙江省盐务局申请食盐运输许可证,但没有得到批准。

而早在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今年5月,国务院决定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包括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审批。此外,去年11月20日,工信部首次确认,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制定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总体方向是政企分开,取消食盐专营。有媒体将之解读为明年国家将废除食盐专营。

不得已,老徐以盐务局“垄断”经营为由,将浙江省盐务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盐务局不予许可的决定。

9月2日,杭州上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从总部运往分部的腌制盐

被盐务部门查扣

老徐是温州人,从事盐业经营已有10多年,目前他的公司在省内大部分地市都设有分支机构。去年2月,老徐拿到了玉环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项目包括工业盐和食盐零售。

今年3月初,老徐的公司从山东采购了一批质优价廉的腌制盐。3月25日,他调运一部分运往台州市玉环分公司。

4月8日,当地盐务局在突击执法时,没收了老徐玉环公司库存的87.1吨腌制盐,同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月20日,老徐公司玉环分公司2名员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对于盐务局“违法购销腌制盐”的处罚理由,老徐觉得挺冤枉,因为经省盐务局盐业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他从山东购进的这批腌制盐完全符合质量标准。

但台州当地盐务局表示,即使老徐这批腌制盐检测合格,也不合法,因为老徐公司已经涉嫌跨区域用盐。按照《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省外购销食盐、其他用盐。

多次申请办理运输许可证未获批

温州盐商状告盐务局“垄断”

在9月2日的庭审过程中,老徐说,从今年3月份起,自己就多次向温州市和浙江省盐务局提出办理食盐运输许可证的申请。直到5月20日,省盐务局才作出《食盐专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至于为何不给老徐发食盐运输许可证,省盐务局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里提到,经审查,老徐公司作为食盐零售企业,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小包装食盐,无需跨省或省内跨设区市运输办理食盐。

盐务局一方认为,《食盐专营办法》中规定,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运输证,而《食盐专营办法》中提到的“自运”就是自己使用的产品,老徐公司将腌制盐运到玉环分公司,如果是自用没有问题,但是要批发销售或零售就不行。盐务局核发食盐运输许可证,相关单位和个人除了要具有批发或者零售资质之外,对食盐的来源和去向是否合法都要严格审查。

老徐则强调,自己公司是具有工业盐、食盐销售资质的企业,公司按照《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大包装腌制盐调运到玉环分公司时,被盐务局以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未经盐务局行政许可,无准运证调运腌制盐为由扣押货物,两名员工还被抓。可当他们公司向盐务局申办腌制盐准运证时,却又被盐务局无理拒绝。

食盐专营明年取消?

盐务局表示在此之前仍将严格执法

食盐是否包括腌制盐?省盐务局不给老徐公司发放腌制盐运输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庭上,老徐和省盐务局一方围绕两大焦点展开了辩论。

“如果将腌制盐当食盐卖,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腌制盐的税率比食盐要高很多(腌制盐税率为17%、食盐税率为13%)。”老徐提到,腌制盐不同于食盐,腌制盐有自己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包装规范,是农业生产链中农产品初加工的基本原料,属农业用盐范畴,而且不列入国家年度盐产品指令性计划。从国家层面说,从2015年起,国家连食盐的运办理和调拨指令计划都取消了。此前浙江每年腌制盐的用量在40万吨左右,食盐每年用量20万吨出头。另外,玉环县撤销了盐务局(玉环盐业公司),他们公司从总公司调运腌制盐到分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原则,行政许可不能作为地方行政垄断企业的“保护伞”。

盐务局一方则坚持认为,《食盐专营办法》和《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均规定,食盐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在浙江包括腌制盐、渔业和畜牧业用盐都参照食盐标准。老徐所在公司虽然在今年3月6日取得了《食盐零售业务备案确认书》,但其经营范围仍限定为食盐零售,而《食盐专营办法》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因此即使作了食盐零售备案,其被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范围决定了其无需进行省内跨市食盐运输。

根据省盐务局一方在法庭上的说法,目前我国对食盐还是实行专营制度,因为食盐涉及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和餐桌安全,早在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食盐专营办法》,对食盐产销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对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盐务局一方提到,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这一消息当时经媒体公布后,一些媒体将其解读为食盐专营放开,社会资本自由经营,其实这是一种误读,事实上是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权下放至地方政府,并不意味着废除食盐专营,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的依据仍是《食盐专营办法》,虽然食盐专营改革是趋势,但在法律法规没有改变之前,盐务行政管理部门仍将严格按照《食盐专营办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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