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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广水、曾都三地发布重要通告!

2024-10-2 05:28| 发布者: 大城小梦| 查看: 97189| 评论: 0

摘要: 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域火葬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随州市火葬区范围的批复》(鄂政函〔2021〕161号)等规定,现就我县实施全 ...


随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全域火葬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随州市火葬区范围的批复》(鄂政函〔2021〕161号)等规定,现就我县实施全域火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3月20日零时起,凡在随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含长岗镇)的城乡居民遗体一律实行火化,骨灰统一进公墓安葬或寄存。严禁将遗体或骨灰装棺土葬,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遗体或骨灰提供土葬用地。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凡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及政策明确的相关人员死亡后,按规定火化的,实行“五免一奖”,即免除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遗体消毒费、三日内遗体冰柜冷冻费、遗体基本火化费、一年内骨灰寄存费,对节地生态安葬进行奖补。

三、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和销售棺材。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冰棺供丧属租赁使用。

四、提倡丧属在县殡仪馆或镇殡仪服务中心文明办丧。严禁丧属在城镇街道实施搭建灵堂、占道停尸治丧等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4年3月20日零时起执行。

2023年12月27日

广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全域火葬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随州市火葬区范围的批复》(鄂政函〔2021〕161号)等规定,结合《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办发〔2023〕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实施全域火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3月20日零时起,凡在广水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乡居民遗体一律实行火化,骨灰统一进公墓安葬或寄存。严禁将遗体或骨灰装棺土葬,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遗体或骨灰提供土葬用地。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及政策明确的相关人员死亡后,按规定火化的,实行“五免一奖”,即免除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三日内遗体冰柜冷冻费、遗体基本火化费、遗体消毒费、一年内骨灰寄存费,对节地生态安葬进行奖补。
三、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和销售棺材。市殡仪馆或镇(办)殡仪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冰棺供丧属租赁使用。
四、提倡丧属在市殡仪馆或镇(办)殡仪服务中心文明办丧。严禁丧属在城镇街道实施占道停尸、搭建灵堂治丧等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4年3月20日零时起执行。
2023年12月22日

曾都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全域火葬的通告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随州市火葬区范围的批复》(鄂政函〔2021〕161号)等规定,现就我区实施全域火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3月20日零时起,凡在曾都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含淅河镇)的城乡居民遗体一律实行火化,骨灰统一进公墓安葬或寄存。严禁将遗体或骨灰装棺土葬,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遗体或骨灰提供土葬用地。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凡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后,按规定火化的,实行“五免一奖”,即免除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三日内遗体冰柜冷冻费、遗体基本火化费、遗体消毒费、一年内骨灰寄存费,对节地生态安葬进行奖补。
三、全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和销售棺材。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冰棺供丧属租赁使用。
四、提倡丧属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文明办丧。严禁丧属在城镇街道实施搭建灵堂、占道停尸治丧等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4年3月20日零时起执行。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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