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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事故一死一伤 ”交通事故情况办理情况回复

苏州花子
2015/08/03 18:16:49
2015年7月31日21时52分许,随县柳林镇的黄某驾驶小轿车,行至市沿河大道北端“格林小镇”小区门前路段,与行人王某(女,45岁)及其女儿肖某相撞,造成王某和肖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驾车逃逸。2015年7月31日22时许,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于当晚在某小区将肇事轿车查获,8月2日上午,黄某迫于压力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黄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8月3日,黄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其家属积极配合向死者支付了安葬费。
     目前,死者家属提出200万的死亡赔偿要求,并全力保证伤者肖某治疗。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存在巨大分歧,导致王某死亡赔偿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死者家属拒不办理丧葬事宜。8月3日上午和下午,死者众家属两次拉扯横幅封堵办案单位大门,强行要求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调解。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造成人员死亡的,从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调解。但死者拒不办理丧葬事宜,强烈要求待赔偿后再办理丧葬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扰乱机关、团体的秩序,致使工作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交警部门在此提醒死者家属,要依法表达诉求,在法律范围内索赔。对一意孤行,我行我素,以非理性、极端方式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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