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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小爸爸
2015/06/14 18:01:5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财政厅等部门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函[2015]3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制定的《湖北省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财农[2015]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依法治国、依法理财为遵循,以财经法纪为准绳,以问题多发易发地区和领域为重点,深入查处、纠正涉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财经纪律,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制度,提高涉农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地生根,加快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统一部署,分级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会同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扶贫办、省农垦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全面检查近两年所有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做到资金、项目、地区、单位全覆盖。同时,突出重点,着重检查问题多发地区、资金规模较大、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既要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又要着眼长远,从根源上研究解决深层次问题,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健全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形成保障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

  统筹分工,协调配合。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保障,成立工作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分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二、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整治检查范围和对象。

  整治检查范围:2013、2014年度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农民的各项资金(含基建投资);2010年以来,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涉农资金的各种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专项整治期间群众举报的事项。

  整治检查对象:各级负责分配、拨付、管理和使用涉农资金的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涉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受益主体,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和涉农项目主管部门既是接受上级专项整治检查的对象,又是督促指导下级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和领导部门,主要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环保、扶贫、农垦等。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有关部门。

  (二)整治检查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清理、检查和纠正涉农资金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利用资金、项目管理权,贪污、受贿、谋取私利。

  2.基层干部冒领、私分农民补贴资金和补偿款。

  3.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

  4.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5.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规定。

  6.资金拨付不足额、不及时,滞留、延压项目资金。

  7.未按规定时间启动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8.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

  9.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6个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4月20日前)。省级成立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专项整治行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名单及职责附后),省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省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成立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农业或财政工作的领导担任。各地要在4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成立情况、具体实施方案(包括组织保障、动员部署、工作机制和措施等)、联系人上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全面自查自纠阶段(4月30日前)。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范围覆盖到安排分配涉农资金的市、县政府有关涉农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使用涉农资金的有关单位、乡、村等。自查过程中,各地要在摸清本地区涉农资金性质、规模,有效梳理资金流向的基础上,深入查找涉农资金及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并进一步厘清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及牵头部门责任。要突出边查边整改,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处理案件和相关责任人。对于2010年以来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的,结合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做到限期整改和追责处理并重。各地要在4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级重点检查阶段(5月25日前)。在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将开展省级重点检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业队伍,对涉农资金投入规模较大、近年来问题反映较多的县开展重点检查。省级重点检查的县个数不少于全省农业县的50%,重点检查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贪污、受贿、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并于5月25日前形成省级重点检查工作总结。

  (四)迎接部级重点抽查阶段(6月1日—7月15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省级重点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专业队伍,进行重点抽查。抽查对象要延伸至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农户等)和工程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主动配合,积极做好迎检工作。

  (五)整改完善阶段(8月5日前)。对以前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在此次整治行动中,未整改处理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督促或问责。对此次检查中新发现的问题,按照问题性质,分类制定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同时,要把好政策尺度,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限期追回财政资金,调整有关账目,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规违纪的要给予党政纪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管理长效机制,既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问题产生根源,又要总结提炼各地在涉农资金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调查研究政策制定和决策层面的解决方案,为创新涉农资金使用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科学管理制度体系提出政策建议。

  各地要在8月5日前将整改工作报告,其中包括发现问题分类、整改举措、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等,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全面总结阶段(8月10日—9月1日)。各地要在8月10日前对本地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省级领导小组综合各地自查自纠情况、省级重点检查情况、整改工作报告等,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并报省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分工负责。各地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理财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履行好组织、部署、督促、协调等职能,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明确市、县、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任务和分工,切实落实好责任,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各市(州)级领导小组要认真抓好本级专项整治行动的同时,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组成工作组,对地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分片督导。

  (二)夯实基础工作,建立必要保障。各地要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健全各项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序有效开展。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选择专业队伍实施检查工作,加强有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工作质量。要对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建立督查和激励机制,加强对市、县和乡镇的督促检查,表扬先进,鞭策落后。

  (三)严肃财经纪律,务求工作实效。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好实际问题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唯一标准,将边查边改贯穿始终。加强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用事实和数据反映问题,体现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要依法依规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做到举报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省级领导小组在督导和省级重点抽查等过程中,发现各地存在对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不力、工作不实、敷衍应付等现象的,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限期要求整改。

  (四)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信息交流。各地要及时收集整理专项整治工作动态、重要情况等,编发工作简报,报告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每周至少报送1期,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集中曝光一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例,起到威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附件:湖北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省级领导小组职责及有关责任分工

  附件:

湖北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省级领导小组职责及有关责任分工
  为切实发挥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省级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现将职责明确如下:

  一、省级领导小组

  由省政府分管农业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省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水利、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环保、扶贫、农垦等部门各一名厅级领导为成员。

  二、省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组织领导开展专项整治,协调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困难。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指导、督促,组织开展重点检查、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三、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参与研究实施方案,做好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事项。

  (二)督导。按照分片负责的原则,对地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导,形成分市(州)督导工作报告报省级领导小组。具体分工如下:

  省财政厅:武汉市、仙桃市

  省发展改革委:十堰市、神农架林区

  省农业厅:襄阳市、天门市

  省水利厅:荆门市、潜江市

  省林业厅:恩施州、鄂州市

  省民政厅:宜昌市

  省国土资源厅:荆州市

  省交通运输厅:孝感市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黄冈市

  省环境保护厅:咸宁市

  省扶贫办:黄石市

  省农垦局:随州市

  (三)省财政厅组织专业人员开展重点检查。省级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省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提供作为检查依据的制度汇编基础资料,参与重点检查资金的政策培训等。

  (四)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牵头起草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联合省级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上报省政府。

  四、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工作职责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省财政厅农业处、监督检查处及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涉农资金管理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省财政厅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金融处、商贸处、农村处、农发办、综改办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涉农资金管理处室各1名处级干部担任。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数据统计等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负责省级领导小组会议会务和相关材料准备;负责起草省级领导小组相关文件;根据省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及时搜集整理相关信息,编发工作简报,加强工作交流和指导,并根据省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对外发布信息。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27—67818982;电子邮箱:[url=mailtobsnzjzz@163.com]hbsnzjzz@163.com[/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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