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请求事项:申请人与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诉于随县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贵院立案受理的案号为(2015)随县民初字第538号。随县法院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现场勘验申请的通知,请求贵院对申请人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依法复议,并撤销原决定。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诉被告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贵院确定2015年5月27日开庭。然随县法院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现场勘验申请的通知,提出延期开庭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申请人所申请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内容,不属于任何涉密内容,提交调查取证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贵院驳回申请决定,才从根本上剥夺了申请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贵院依据该条款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违反法律依据。二、贵院驳回申请的通知书中陈述申请人“请求到随县环保局查阅并复印随县环保局处备案保存的随州闽丰石业有限公司成立时的环境评价报告书(表)、审批依据、条件、程序、单位及成员和审批结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日常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2011年至2014年间行政执法处罚记录; 随县环监察(2015)2-01号,随县环境监察大队到二房沟水库现场取样随县环测(2015)第408号湖北省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表及其相关内容。”有利于法院查明被告企业污染物排放物质种类,排污口具体位置;是否污染灌溉水源,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对其查处。三、贵院驳回申请的通知书中陈述申请人“请求随县人民法院向随县国土资源局收集调取查阅并复印随县国土资源局处备案保存的随州闽丰石业有限公司成立时探矿证、开采证的申办、审批依据、条件、程序和审批结果及土地使用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其2011年-2014年行政执法处罚等的相关内容。”有利于法院查明被告企业是否与申请人承包耕地及其灌溉水源、水路是否保持有效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主管行政机关是否严格执法。四、贵院驳回申请的通知书中陈述申请人“申请人受污染灌溉水源、承包耕地现场进行勘验”,是本着客观事实、公正的现场勘验,不存在针对、偏袒任何一方。 据此,请贵院核实后撤销原决定,并重新作出新决定。此致 随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辉 赵霞 赵厚朝 梁双英2015年 5 月 28日 传票.jpg (127.84 K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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