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养老保险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但是我们随县教师已经从1995年开始实行养老保险,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 “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我们1995年到2014年10月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就应该退还给教师本人。请问政府或者人社部门,你们怎么处理我们1995年至2014年之间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政策是否与国务院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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