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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谭刚兵”在随网百姓之声栏目发贴《林业纠纷,有为百姓办实事的领导吗?》的回复
2014年12月25日洪山镇三神庙村村民王大兰向随州市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15年3月11日转至我局,我局派员于3月20日到洪山镇三神庙村进行了调查。
经查:1982年林业“三定”时,王大兰分得自留山,并核发了林权证,后村委会将此林地发包给谭刚兵。2008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三神庙村五、六组制定了林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并经村民表决通过),其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原已划定的自留山直接确权到户,不收林地使用费”。因该林地有纠纷,村委会将此林地登记在村集体名下,林权证号为(2009)014687号,但村委会又在2010年1月11日收取了王大兰林地使用费567元,王大兰多次上访要求给予纠正,将该林权确权在自已名下,经镇、村干部多次协调未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文件精神,“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以及三神庙村五、六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我局于2015年4月9日作出决定,并向洪山镇林改办下发了通知。
一、撤消(2009)014687号林权证,镇林改办将林权证收回并上交县林业局;
二、王大兰自留山林权证上所注四至界限范围内林地应确权在王大兰名下,按程序上报予以登记。
特此回复
随县林业局
2015年5月14日
2014年12月25日洪山镇三神庙村村民王大兰向随州市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15年3月11日转至我局,我局派员于3月20日到洪山镇三神庙村进行了调查。
经查:1982年林业“三定”时,王大兰分得自留山,并核发了林权证,后村委会将此林地发包给谭刚兵。2008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三神庙村五、六组制定了林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并经村民表决通过),其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原已划定的自留山直接确权到户,不收林地使用费”。因该林地有纠纷,村委会将此林地登记在村集体名下,林权证号为(2009)014687号,但村委会又在2010年1月11日收取了王大兰林地使用费567元,王大兰多次上访要求给予纠正,将该林权确权在自已名下,经镇、村干部多次协调未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文件精神,“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以及三神庙村五、六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我局于2015年4月9日作出决定,并向洪山镇林改办下发了通知。
一、撤消(2009)014687号林权证,镇林改办将林权证收回并上交县林业局;
二、王大兰自留山林权证上所注四至界限范围内林地应确权在王大兰名下,按程序上报予以登记。
特此回复
随县林业局
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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