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办理《生育证》须知
一、基本资料
1、《生育证》审批表1份
2、夫妻与第一个子女合照1张。
3、孕检单或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通知单。
4、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结婚证(复印件1份)
6、夫妻户口薄(复印件1份)
7、一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8、夫妻均为初婚的,需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2003年1月1日至今为农业户口的证明。
9、夫妻婚育情况证明(村盖章,镇审核盖章),对于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的,需提供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10、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 一孩病残,需提交市州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鉴定结果。
② 无子女,收养一个孩子后要求生育,需提交夫妻依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③ 夫妻双方系归华侨,需提交夫妻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归侨证明。
④ 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独生子女一方父母亲户籍地不在申报乡镇,应提交父母亲户籍地村(居)、镇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⑤ 再婚夫妇,需要提交再婚一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变化的离婚判决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再婚前属丧偶的,丧偶的一方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死亡)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⑥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需提交夫妻一方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证明。
⑦ 夫妻曾经生育、收养过子女,但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要提供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办理程序
填写《生育证申请表》——提交资料报乡镇计生办审核——资料齐全,镇计生办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并盖章,并通过办证系统录入、上传资料、审核意见,报送纸质办证材料到县卫生计生部门——县卫生计生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村级公示办证信息。
填写《生育证申请表》——提交资料报乡镇计生办审核——资料不齐全,应出具《生育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将申报资料补充完整后再次提交镇计生办予以审核。
填写《生育证申请表》——提交资料报乡镇计生办审核——经检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备注:所有原件由镇计生办审核后上传至便民办证系统,并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
1、《生育证》审批表1份
2、夫妻与第一个子女合照1张。
3、孕检单或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通知单。
4、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结婚证(复印件1份)
6、夫妻户口薄(复印件1份)
7、一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8、夫妻均为初婚的,需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2003年1月1日至今为农业户口的证明。
9、夫妻婚育情况证明(村盖章,镇审核盖章),对于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的,需提供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10、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 一孩病残,需提交市州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鉴定结果。
② 无子女,收养一个孩子后要求生育,需提交夫妻依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③ 夫妻双方系归华侨,需提交夫妻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归侨证明。
④ 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独生子女一方父母亲户籍地不在申报乡镇,应提交父母亲户籍地村(居)、镇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⑤ 再婚夫妇,需要提交再婚一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变化的离婚判决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再婚前属丧偶的,丧偶的一方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死亡)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⑥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需提交夫妻一方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证明。
⑦ 夫妻曾经生育、收养过子女,但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要提供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办理程序
填写《生育证申请表》——提交资料报乡镇计生办审核——资料齐全,镇计生办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并盖章,并通过办证系统录入、上传资料、审核意见,报送纸质办证材料到县卫生计生部门——县卫生计生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村级公示办证信息。
填写《生育证申请表》——提交资料报乡镇计生办审核——资料不齐全,应出具《生育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将申报资料补充完整后再次提交镇计生办予以审核。
填写《生育证申请表》——提交资料报乡镇计生办审核——经检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备注:所有原件由镇计生办审核后上传至便民办证系统,并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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