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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破除“通奸”罪名

解语人
2014/06/06 18:30:03
  最近又在网上看到“通奸”的罪名,这个项目,自古以来就有。在万恶的旧社会中,“人”可以是私产,用来解决私产们“自发式恋爱”的罪名就是通奸,自秦以来属于重大的罪,到清朝以至可以“私刑”以杀之,基本上沦为“恶霸”的私法,其对道德观点的束缚抵不上“为虎作伥”的万一。
  时至今日,政通人和,但通奸罪名并没有隔绝,以至变的“男女不对等”。关于出轨男,广泛以为受害女方要妥协;关于出轨女,在大骂其“不要脸”的同时,还讥讽受害男“戴绿帽子”;无奈设想这个世界是怎样了?
  在一些市井中的偏僻角落,经常有涂写着“在此倒渣滓、大小便者男盗女娼”的大字,可见在观点中,通奸是一种羞辱式的罪名。通奸是不道德的行为,可以声讨这种行为,但不能羞辱这种行为,通奸罪名不除,贻害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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