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特大盗墓倒卖文物案宣判主犯各获刑10余年
被告人听取法官宣读判决书
青铜鼎
28日,随州曾都区法院对湖北最大盗墓倒卖文物案系列作出一审宣判:21名被告人因犯盗掘古墓葬罪和倒卖文物罪获刑。主犯王兴、张建、刘闻、王方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至12年不等。
庭审直击
家属在法庭上泪眼婆娑
28日上午8时40分左右,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旁听席座无虚席,21名被告人家属从河南、山西、山东、武汉、襄阳赶来,早早就在等候。主犯王兴17岁的儿子和哥哥从襄阳老家赶了过来,倒卖文物起数、涉案文物最多的主犯张君80岁的老母亲也从武汉赶来旁听。
9时整,法官宣布开庭。21名被告人陆续被带进法庭。他们进入法庭时都低着头,看到旁听席上家属时,微微抬起头和家属对视了一下,满眼悔恨。此时,旁听席出现了一阵骚动,部分家属跑向隔离铁栏,询问被告人近况,一些家属泪眼婆娑。
法官不得不重申法庭纪律,法警让这些家属控制情绪。随后被告人被法警带至被告席区坐成两排。
判决书长达110页
此案判决书长达110页。判决书认定,刘闻伙同被告人王兴、张建、王方、裴军、彭江等人在随州市义地岗古墓群、擂鼓墩古墓群、枣阳市郭家庙墓群盗掘古墓葬作案5起,其中被告人王兴、张建参与盗掘古墓葬作案5起,被告人刘闻、王方、彭江参与盗掘古墓葬作案3起,被告人裴军参与盗掘古墓葬作案两起,这些被盗的古墓葬具有极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被告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同时,被告人张君倒卖文物作案39起,其中倒卖未遂24起,涉案一级文物6件、二级文物22件、三级文物17件、一般文物12件;被告人刘荣倒卖文物作案4起,其中3起系帮助犯,倒卖未遂两起,涉案一级文物两件、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11件,构成倒卖文物罪。
这起系列盗墓倒卖文物案是湖北涉案人员最多、涉案范围最广、社会影响最大的一起文物案件。案件涉及三个盗墓犯罪团伙,成员来自山东、湖北、河南、山西等省。在盗掘古墓葬过程中,三个犯罪团伙交叉参与盗墓,实行资金提供、设备投入、勘探古墓、盗掘墓葬、销售分赃的“一条龙”作业。
4名主犯各获刑10余年
特大盗墓倒卖文物案于2012年5月8日由随州警方成立“5·8”专案组进行侦查,2012年9月警方收网,共追缴文物数百余件,抓获嫌疑人数十名,涉案金额2000万元。
去年10月23日上午8时,曾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因案情复杂,被告人数众多,庭审持续了两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兴、张建、刘闻、王方、彭江、裴军、刘荣以非法占有古墓葬中文物为目的,秘密盗掘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侵犯了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文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王兴、张建、刘闻、王方在参与盗掘古墓葬作案中均起组织、指挥作用或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张君、刘荣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或为他人倒卖文物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其行为均构成倒卖文物罪。
法院判决,主犯王兴、张建、刘闻、王方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至12年。被告人刘荣犯盗掘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张君实施倒卖文物犯罪起数多,涉案文物多,文物等级高,社会影响大,属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其余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也都依法判处相应的刑期。
王兴、张建、刘闻、王方、张君、刘荣等8人认为量刑过重,当庭表示上诉。(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作案细节
账户常有百万巨款进出
所有被告人中,外号“小胖子”的山东文物贩子刘荣是这起大案告破的关键人物之一。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刘荣联系当地人打听随州文物出售和古墓的信息,并许诺以文物成交价格的10%给其提成。刘荣安排人,先后3次在随州市义地岗古墓群实施盗掘,共盗得各类青铜器20多件。
2011年8月,随州警方接群众报警,发现该处地下一古墓被盗空,迅速成立侦查专班抓住盗墓贼,并牵出“小胖子”。
警方很快发现“小胖子”背后还有更大的文物贩子,即人称“武汉张哥”的张君。“武汉张哥”的银行账户,经常有上百万元的款项进出,与各地盗墓者、文物贩子交往密切,背后有一个巨大的地下文物黑市。去年9月,该案在公安部的调度下统一收网,“小胖子”、“武汉张哥”等纷纷归案,该案宣布告破。
“武汉张哥”曾被绑架过两次
此案中,被告人张君实施倒卖文物作案39起,涉案文物多,文物等级高,社会影响大,属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张君爱好古玩,10多年前从武汉某公司下岗后专门做古玩生意,在洛阳开了一家古玩店,生意遍布全国,被业内人称为“武汉张哥”。家中的资产基本都是他做文物生意赚取的,计1800万元左右。
但是,文物这行也充满风险,张君妻子贺佳称丈夫因干这一行被绑架过两次。
案件焦点
涉案文物鉴定程序结论是否科学?
在去年10月23日起诉中,被告人多名辩护律师对文物鉴定的权威性和合法程序等,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我国文物鉴定目前尚无统一标准,有的涉案文物是用碎片拼接而成被鉴定为一级文物,文物鉴定结论开庭前没有对嫌疑人出示。律师因此认为相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倒卖文物罪。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起诉书倒卖文物指控中,虽无实物供鉴定,但从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证实涉案物品的交易价值较大、物品的来源隐秘等情况分析、判断,可以认定该物品为一般文物,被告人的行为可认定为倒卖文物犯罪。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文物司法鉴定机构,现有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未配备专业文物鉴定人员。本案文物鉴定系经公安机关委托,由湖北省文物出境鉴定组作出或由湖北省文物局组织多名专家学者以专家组名义作出,参与鉴定的专家的身份和职务真实性有据可查,省文物局邀请专家组对涉案文物进行鉴定,系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和目前文物鉴定现状所作出的科学合理选择,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与未配备文物专业技术人员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相比更具科学性、权威性和可信性,本案的文物鉴定程序并不违反《文物保护法暂行办法》中“文物认定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专门规定;本案文物鉴定作出后,公安机关在讯问相关被告人时,均以涉案文物照片配备文字注明的形式,将文物鉴定等级向被告人进行了告知,并有相关被告人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材料证实。
被盗古墓是否属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在去年10月23日的起诉中,相关被告及其律师认为盗墓的义地岗古墓群、郭家庙古墓群不属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不能以此作为定罪的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随州市义地岗和枣阳市郭家庙(曹门湾)盗掘古墓葬的地点属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的指控,依据的证据不仅有湖北省人民政府、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划定的文件、随州市和枣阳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图和出具的相关证明,且经文物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对被盗掘位置的地理坐标进行了测定,足以确认被盗掘的位置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湖北省文物出境鉴定组出具的《文物鉴定书》,对擂鼓墩、义地岗、郭家庙三处地理坐标分别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表述,是对上述三处精确位置的说明,该鉴定结论是对相关被告人所盗掘上述地点的古墓葬“属于东周时期,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和科研价值,盗掘行为对研究随枣走廊古代历史文化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进行认定,而不是对保护区范围的认定或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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